拒还“建造师资格证” 遭离职员工起诉 |
拒还“建造师资格证” 遭离职员工起诉
因原单位拒绝归还建造师资格证,已经离职的小李将“前东家”某制冷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公司向小李返还证书;如确已遗失,则该公司需配合小李办理补办手续。 小李诉称,他于2007年1月15日与该制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于2009年通过了国家二级机电建造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了相关证书及印章,此后,按照公司的要求,他将上述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保存、使用。然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在他已经离开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仍拒绝返还证书及印章,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制冷公司向其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并要求制冷公司赔偿其收入损失2万元。 针对小李的主张,制冷公司则表示,小李确实曾在该公司工作,小李在职期间取得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小李曾将证书及印章交公司保管。但公司中的负责保管证书及印章的人员已经离职,因此不清楚在小李离职后,公司有无将证书及印章交还给小李。现经过多次寻找,公司未能找到小李的证书及印章。 庭审中,经过核实,小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仍登记在该制冷公司名下。而经过询问,小李对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并无证据提交,小李也表示,自己起诉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取回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制冷公司作为小李的原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故该公司对其持有的相关材料负有谨慎保管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冷公司自认曾保存小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但表示不清楚是否在小李离职后交还给小李本人,则制冷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现小李的建造师注册信息依然显示,注册企业名称为该制冷公司,故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足以推定,制冷公司未在小李离职后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还本人持有。另一方面,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之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应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故综合前述理由,并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早已解除,法院判决制冷公司依法向小李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若因遗失等原因导致制冷公司无法履行返还义务的,则制冷公司应协助小李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补办、申领手续。法院判决后,制冷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