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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中的三大“霸王条款”
 

服务期协议中的三大“霸王条款”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起诉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过,现实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协议,有时也会存在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对于岗位培训也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接受培训有多种多 样,但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符合“两专”条件是关键因素所在。如果职工接受的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就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了也属于“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上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也间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内容主要为一般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培训”一般指对入职前或在职期间的员工,为开发或升级常规职业技能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而专业技术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措施。当然,培训的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霸王条款二 劳动者违约全额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另外,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本文开头案例中,虽然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但是实际上公司总共花费了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培训费20余 万元,所以小李的培训费只能按他本人所占的份额计算,而且小李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有人问:服务期已经履行部分,到底应按年还是按月折算呢?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双方约定按年折算,约定也是有效的,当然职工可能有点吃亏。而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一般都是按月折算。

霸王条款三 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期间的工资

此外,什么费用能计入培训费的范畴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以证明专项培训的具体花费情况,并以此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的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培训期间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将原有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培训补助,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的,“培训补助”部分也可计入违约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