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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干私活遭开除 公司被判赔偿3万

 

1.  案情描述

 

2003年,老刘进入涪陵区某客运公司工作。20041月,老刘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月薪制。20115月,老刘在公司为他配置的电脑上制作了另外一家客运公司的运作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申请报告等材料。201163日,老刘所在公司老总无意中发现老刘电脑中的秘密,认为老刘是拿公司的钱为别人干事,是吃里扒外。当天,公司决定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对老刘作出开除决定。老刘当天无奈离开了工作8年的公司。之后,老刘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判决结果

 

20119月,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裁定,该公司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00元及其他养老、失业保险赔偿等。

 

3.  关键分析

 

老刘的行为不是劳动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该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老刘对外传播了这些材料,也不能证明老刘撰写这些材料的行为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该公司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开除老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