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干私活遭开除 公司被判赔偿3万 |
1. 案情描述 2003年,老刘进入涪陵区某客运公司工作。2004年1月,老刘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月薪制。2011年5月,老刘在公司为他配置的电脑上制作了另外一家客运公司的运作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申请报告等材料。2011年6月3日,老刘所在公司老总无意中发现老刘电脑中的秘密,认为老刘是拿公司的钱为别人干事,是“吃里扒外”。当天,公司决定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对老刘作出开除决定。老刘当天无奈离开了工作8年的公司。之后,老刘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判决结果 2011年9月,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裁定,该公司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00元及其他养老、失业保险赔偿等。 3. 关键分析 老刘的行为不是劳动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该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老刘对外传播了这些材料,也不能证明老刘撰写这些材料的行为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该公司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开除老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