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荒后的劳动关系法定原则 |
用工荒后的劳动关系法定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一规定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而且明确了劳动者一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就具有企业的主人身份,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可在实践中,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主人身份往往难以实现。 “招工难”、“用工荒”,不是劳动力奇缺,不是农民工不愿进城务工,而是有些用人单位管理理念滞后,用人观念陈腐。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主人的观念在一些用人单位还没有真正树立,将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廉价劳动力”的思想还根深蒂固。此禁锢不破解,“招工难”、“用工荒”仍会长缠不休。同时,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和监督环节,目前还不太尽人意,多少也留下了产生“招工难”、“用工荒”局面的空间。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原则。实践中,往往是这一法定原则在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身上,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面前,有些还没能真正体现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以致许多农民工们吃过一堑,也必然就长了一智。可见,“招工难”、“用工荒”,不能只怪农民工挑剔,一些用人单位也该检讨反思。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