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代通金? |
协商解除合同,单位是否应付代通金? 案例:老周是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上发生困难,公司决定与一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老周正好有跳槽的打算,于是很快就在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三天后解除,公司将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天后,老周交接完毕工作开始办理退工手续,结算工资和补偿金时,老周与公司发生了争执。老周认为,公司少付了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而公司表示,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也是双方约定好的,所以并不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双方争执不下,老周气愤地说,要去申请仲裁讨个说法。而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做法没有错,到哪儿都不怕。 辨析:何为“代通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代通金”? 其实,“代通金”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在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概念,但“代通金”的说法在现实操作中已经变为约定俗成的概念了。所谓“代通金”,是“代替提前通知金”的简称,在实务中,通常会被认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简练提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健康原因、能力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又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等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提前通知也可以通过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进行替代。从上述规定可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的情形之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合同可以马上解除,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某一天解除。上述争议案中,老周接受公司动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单位并无提前通知义务,因此,也无需支付代通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会给出一个“N+1”的方案,而许多员工在企业协商解除合同时往往也会要求在经济补偿金之外,另外再要求相当于1各月工资的代通金。前者一般是用人单位为鼓励员工签订协议的一种附加补偿,后者则是员工同意协商解除的一种附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