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到期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
终止到期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案例:小吴2005年8月进入某私营贸易公司工作,公司先后与他签订过两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 今年8月20日一上班,小吴就被公司人事经理叫去,人事经理说:“你也知道,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业务量锐减后一直没有恢复,现在已经不需要那么多人员了,你的劳动合同今天正好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跟你终止劳动合同,希望你能体谅。今天你就将手头的工作移交一下,下班前公司就替你办好退工手续。” 尽管知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但突然间失去了工作,小吴心里还是难以接受。交接完工作,小吴找到人事经理说,公司突然通知终止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公司应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同时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人事经理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所以用不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辨析:单位终止到期合同是否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当然,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存在法定应该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合同到该种情形消失再终止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合同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既然无需提前通知,自然也无需支付“代通金”。 尽管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并无提前通知义务,但这种到最后一日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的确会让员工的感情受伤,出于人性化操作,我们建议单位最好还是给员工一个提前量,好聚好散,尤其是像上述外贸公司,或许日后业务恢复了,会需要熟悉业务的老员工,双方就能再续前缘呢。 当然,公司人事经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是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