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承担这样高额的违约金吗? |
我要承担这样高额的违约金吗? 劳权周刊: 我是2008年8月进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工作的,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底。进入公司一个月后,公司安排我到德国进行了20天的培训,并与我签署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需要继续为公司提供5年的服务,若违反约定需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因为要重返学校学习,我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我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我不知道是否合同上约定了就一定有效,我仅仅接受了20天的培训难道就需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吗? Sandy:对于你是否需要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如果提供的仅仅是一般性的岗前培训或者是通用性的技能培训的话,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也不得约定违约金。不知道你公司送你到德国进行的培训属于什么性质的培训,若你确实是接受了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公司和你约定的服务期条款是有效的。那么你提前辞职的话是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是并不是说培训协议上约定了10万违约金你就需要全额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也就是说,公司若要你承担违约金的话,应该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的支付凭证来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无法提供的话你完全有理由拒绝承担所谓的违约金。另外,从你的来信来看,你在接受培训后已经为公司工作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因此公司应该按服务期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你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培训费,而不能要求你全额承担支付的培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