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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九年讨社保超过时效被驳回
 

离职九年讨社保超过时效被驳回

 

从原单位离职九年后的陆某,当得知原单位正在为职工补缴多年前的社会保险费时,向原单位提出也应为自己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遭原单位拒绝后,陆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陆某不服又诉至法院,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某于19952月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19961月至20006月期间,企业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陆某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20006月,陆某离开该企业。2009年,陆某得知原企业正在为职工按照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补缴若干年前的社保费。陆某便向原企业提出要求也为其按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其补缴19961月至20006月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企业以陆某已离职为由不同意补缴。

  20093月,陆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陆某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陆某不服,诉讼至嘉定法院。

  审理中,陆某陈述,被告单位在19961月至20006月期间为自己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最近,单位才开始按照城镇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职工补缴若干年前的社保费,自己也是刚得知按照企业的性质,单位应在其在职期间为其按城镇社会保险费标准缴费。因此,她的诉请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一方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申请劳动仲裁的规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原告陆某在2000年就已经提出了离职,在此之后,她也从未向被告单位提出过要求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现原告于20092月才向被告主张要求补缴,并于同年3月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限,已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