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Industry News
Industry News
错填“婚否”不构成解雇理由
 

错填“婚否”不构成解雇理由

 

2007610,小王在报上看到上海某机械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广告,遂报名应聘。经笔试面试后,机械公司对小王的情况比较满意,人事经理让小王在一张《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小王于是按要求填写完毕。第二天,人事经理与小王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开始在机械公司正式上班。

  小王打算在2008101举办婚礼,于是920提前告诉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和人事经理其结婚及请婚假事宜。然而,让小王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第二天下午,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她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属于欺骗公司行为,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信,人事经理于是拿出《员工登记表》给小王看,果然小王当初在填写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小王向人事经理解释,表格上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上下排列很紧密,自己当初在填写时大概粗心大意,不小心勾错了,希望公司不要误解。但无论小王如何求情,公司还是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本结婚是一件欢欣喜气的事,但小王夫妇却被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搅得心烦意乱。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小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小王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因表格内容排列过于紧密,小王不小心勾错,并未存心欺骗公司,倘若真是有心欺骗的话,她也不会把结婚的消息告诉公司了;另一方面,是否已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小王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未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录用小王时了解她的一些基本情况无可厚非,但这个了解的范围、程度即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小王得以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