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填“婚否”不构成解雇理由 |
错填“婚否”不构成解雇理由 小王打算在 原本结婚是一件欢欣喜气的事,但小王夫妇却被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搅得心烦意乱。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小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小王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因表格内容排列过于紧密,小王不小心勾错,并未存心欺骗公司,倘若真是有心欺骗的话,她也不会把结婚的消息告诉公司了;另一方面,是否已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小王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未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结果: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录用小王时了解她的一些基本情况无可厚非,但这个了解的范围、程度即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小王得以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