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申请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申请制作调解书 法律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心虹:当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被受理后,该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无外乎三种:自行和解;调解结案;裁决结案。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的名称可以看出,其重点就是“调解”和“仲裁”。对于调解和仲裁,我们前面已经谈了很多内容,但对于进入仲裁程序的“自行和解”,则没有涉及。其实,“和解”也是一个重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不仅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和解,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甚至在民事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应该说,和解与调解一样贯穿于我国争议处理制度中。 邱婕: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其是争议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谈判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和解的特点是:(1)只有当事人双方参与;(2)和解没有强制力;(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4)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在诉讼中的和解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某些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告判决以前,可以依法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必须由委托人授权。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另外,依照中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进行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前,可以自行和解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自行和解的规定。 心虹:说到协商达成一致这一点,和解与调解颇为相似,其实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其一,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而调解则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其二,发生的阶段不同。和解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段,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都可以;而调解则只能发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这一阶段。其三,达成一致后结案的方式不同。和解达成一致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案;而调解达成一致后,仲裁庭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其四,和解协议没有强制力,调解协议具有强制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生效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邱婕:和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个理想手段,非常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保持友好的关系。但是,从我自己的经验来说,在仲裁阶段自行和解的个案要远少于调解处理的个案。这与和解的效力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当事人常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要是能自己解决,干吗还来仲裁,既然来了仲裁,就是希望仲裁庭给我个说法。另一方面,当事人担心和解后,对方反悔不执行和解协议。由此导致当事人一旦进入仲裁阶段,就不太愿意尝试双方自行和解。 那么,和解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呢?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这与调解书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很多当事人的顾虑所在。其实,这个问题现在完全没必要担心了。根据 心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还常常面临的另一问题:一方当事人反悔。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撤回申请方的利益该如何获得保障呢?在这种情况下,撤回仲裁申请的一方可以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重新启动仲裁处理程序,但是这无疑增加了讼累,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因此,建议读者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但对对方的履约诚意或者履约能力心存担心的话,最好还是请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果仲裁庭出具了调解书,即使一方反悔逾期不履行,也可通过强制执行避免再次申请仲裁。 邱婕:需要说明的是,以和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并最终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申请人无需办理申请撤回。 最后还想说一些我参加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的感想,很多当事人到了仲裁阶段都拒绝调解,更别说和解。当事人都以一种我如果愿意调解就是我低头的想法,坚持要求仲裁庭裁决。其实,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利;程序上简便易行,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也节约了社会成本;与作出仲裁裁决相比,由于和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因此和解协议也更容易得到执行。还有,无论仲裁还是法院,都有其复杂的裁审程序。比如很多当事人觉得仲裁对事实的认定与自己的了解不一样,这是因为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证据的提供和证据的效力。而自行和解则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的共同了解,从有效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很多时候,退一步会海阔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