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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为法律不容
 

强迫劳动为法律不容

 

女士:我觉得我们公司在加班费的支付上有点不对劲。

  法律援助员:请具体描述一下。

  女士:我们不是双休的。公司本来说每个星期有一天的假期,即一个月只休四天。但是就这四天的休息,公司还要强行将买断。我们公司的员工收入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员工收入=工资(700元)+假期补贴(148元)+职称补贴+职务补贴+基本奖金(大约350元)+品种奖金(即提成,大约700元左右)。

  法律援助员:什么是假期补贴?

  女士:假期补贴就是补一个月四天假期加班的钱,公司是强行把假期补贴打到我们的工资账户上。如果我们要休这四天,公司说,休一天就要职工自己拿出54元,给加班的同事,而且当天提出,当天的37元拿不到。我们每个月都要加班64个小时以上。我们不加班也不行,公司下班后根本不开厂门,一直要等到加完班后才开门。公司还说,不愿加班立即走人。

  法律援助员:你们公司强行让员工加班,剥夺员工的休息权利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按照《宪法》第43条、《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应有一天休假的标准工时制度。法律还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你们公司对员工的加班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的权利。如你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那就构成强迫劳动。

  女士:什么是强迫劳动?

  法律援助员:所谓强迫劳动按照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认定条件是指具有惩罚威胁或偿债压力;或者是非志愿性工作。按照我国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女士: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法律援助员:你可以离开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你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女士:假期补贴的数额问题,你还没讲呢。

  法律援助员:关于这个问题,你首先要掌握劳动法中的工资概念。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然后要知道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费用: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719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等。由此,对照你报的工资单项目组成应当全部列入工资总额。你的最低加班工资等于你的工资除以21.75乘以70%乘以加班的天数乘以200%(休息日加班),得出数目就是你的加班补贴。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休息日加班应当先安排调休,调休不成才支付加班费。你们公司的做法构成强迫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