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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红包到底该如何纳税
 

年底红包到底该如何纳税

 

尽管离年底还有三个多月,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的新规定让职场人士提前关注起了年终红包。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避税更成了大家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热点。

  双薪、年终奖缴税方式有不同

  按照国税总局的新规定,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专家对此解读为
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单独计税的方法废止,第13个月工资将合并计入第12个月工资,按照累进制的计税方法,一次性缴税。年底双薪合并计税的直接影响是,月薪高于起征点员工拿双薪当月的纳税额将增加,工资越高增加得越多。

  根据比较,新规实施前后,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调整前后都无须缴纳个税;1000元至2000元的,调整前后没有差异,均需缴纳175元;2000元至4000元的,调整后需多缴25元;4000元至7000元的,须多缴纳125元;7000元至22000元的,调整前后需多缴纳375元;22000元至42000元的,需多缴纳1375……

  在新规定公布后,有读者来电咨询,年终奖是否也要执行新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而有关税务专家称,如果把第13薪视为年终奖就可以合理避税,这立即成为大家关注的新焦点。年底双薪和年终奖该如何区分?纳税时到底有否区别?能否改换名头合理避税?

  记者在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双薪与年终奖,虽然同为奖励性质的薪酬,但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并不相同,且年终奖计税是有税收优惠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王某月薪65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年终奖也同样为6500元,按照规定6500÷12=541.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00×10%25=625元;另外加上年底第12个月工资6500元应缴纳的550元税,其年底收入总共需要缴纳税收625+550=1175元。

  但如果适用双薪合并计税的方法计算,则王某按照规定应缴纳(6500+6500-2000×20%-375=1825元。

  两种纳税方法相比,年终奖纳税法少缴650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某月薪为15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年终奖也是

  1500元,按照规定[1500(20001500)]÷12=83.3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则一次性奖金应扣个人所得税为:[1500-(20001500]×5%=50元。因其月工资不到扣税标准,其年底只需缴纳税收50元。

  但如果适用双薪合并计税的方法计算,张某则应按照规定缴纳(1500+1500-2000×10%-25=75元。

  两种纳税方法相比,年终奖纳税法少缴25元。

  双薪和年终奖是一回事吗

  面对新规和种种说法,职工中又有了不少困惑。

  困惑一:如果都按照年终奖纳税,双薪计税法有何用处?

  某通信公司的人事主管张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知道这个新规定,同时立即快速反应道:不是说年终奖是可以分摊计税的吗?我们之前就把年终奖和双薪合并一起发了,名头就是分开的,就是双薪+年终奖,只是为了分摊计税,所以放在同一时间发。明年准备给双薪改个名字,把年终奖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目前,我们老板想把名字改为固定奖金,就是说以前叫双薪+年终奖,以后改名字叫固定年终奖+浮动年终奖,继续分摊计税。同时,小姐也暗示,他们曾向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咨询过,得到的直接回答是,这种做法目前没有问题。

  但让小姐感到困惑的是:双薪合并计税与换个名头、作为年终奖发放,其缴税额度真的差很多,既然我们想到这样的方式,其他公司估计也会这样做,那么双薪计税法的新规定出台有什么用处呢?

  困惑二:年终奖双薪该如何区分?

  某制造公司的阙先生则对双薪年终奖的概念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如此这般
偷换概念,是因为双薪年终奖之间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界限,那么这两者到底该如
何区分呢?所谓的年底双薪

  究竟是狭义的概念,即第1213个月工资,还是广义地理解为包括年终奖呢?

  困惑三:双薪是否应按照年终奖计税?

  读者先生则提出了另一个疑问。他表示:按照正常的逻辑,在否定一种计税办法后应该有相应的新办法。我在国税总局的《通知》中,只看到简单的一句废止原来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双薪究竟是与当月工资合并征收,还是将其与年终奖一起合并征收,《通知》并没有予以明确。传得沸沸扬扬的双薪合并计税的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为什么我们不能理解为也有可能像广东现行的那样,停止双薪制计税法,索性将双薪归为年终奖,按照年终奖的方式来优惠计税呢?我们还是希望权威部门能尽快加以明确,不然的话,大家自由发挥,反而会造成计税方法的混乱,为避税逃税提供很大的操作空间。

  专家释疑有说法

  就以上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对于张小姐提出的问题,税务工作者张爱和表示,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规定。根据此前的规定,13个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纳税。但若纳税人取得13个月工资时,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达到起征点,则将13个月工资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再减除起征额后,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很多工资水平在个税扣除标准以下的低收入者来说,一直实行着双薪合并计税。那么在具体操作规定上,就存在着对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双重标准,很显然,这样的计税方式并不公平。因此,改变双薪计税方式、堵塞漏洞,无疑更具有合理性。

  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也表示,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条文,并不是对于原有政策的调整,而是针对原来个税执行中的偏差,做出了一些更确定性的规定。

  对于双薪年终奖的概念区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师唐付强解释,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年底双薪发放的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都是确定的,年底双薪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应获得固定一笔收入;而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而且具体金额的弹性较大。

  人力资源专家屈辉向记者解释,目前,市场上所说的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1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做满1年,就可以拿到双薪。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我个人认为《通知》中的双薪应该包括了这两种情况,都应该是合并计税的方式。同时,屈辉也指出,有些单位通过更换发放奖金的名称来避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有些单位像前文孟小姐的情况一样,将年底双薪的发放写进了劳动合同,单位想要将双薪变为年终奖必定需要经过双方同意,更改劳动合同,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屈辉预计,而后相关部门会出台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是明确缴税的具体操作方法。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税务咨询电话12366,当被问及年终奖该如何缴税时,工作人员表示,仍旧按照以前对年终奖的规定缴税,若是年底涉及十四薪、甚至于十五、十六薪的,则要具体看公司以什么名义发放这笔奖金,其发放的名义决定了其缴税的方式。

  外企制造企业人事经理周维说道,因为年底除了双薪问题,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年终奖缴纳个税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虽然现在有专家建议企业将第13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以合理避税,但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光看这份《通知》有些语焉不详,是否会将年终奖也归入了合并计税的范畴里,这个双薪究竟该怎样理解还有很多疑问,现在离年底还有段时间,目前公司暂且没有什么调整,希望实施细则能尽快地将一些问题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