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红包到底该如何纳税 |
年底红包到底该如何纳税 尽管离年底还有三个多月,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的新规定让职场人士提前关注起了年终红包。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理避税更成了大家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热点。 双薪、年终奖缴税方式有不同 按照国税总局的新规定,“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专家对此解读为“双 根据比较,新规实施前后,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调整前后都无须缴纳个税;1000元至2000元的,调整前后没有差异,均需缴纳175元;2000元至4000元的,调整后需多缴25元;4000元至7000元的,须多缴纳125元;7000元至22000元的,调整前后需多缴纳375元;22000元至42000元的,需多缴纳1375元…… 在新规定公布后,有读者来电咨询,年终奖是否也要执行新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而有关税务专家称,如果把第13薪视为年终奖就可以合理避税,这立即成为大家关注的新焦点。年底双薪和年终奖该如何区分?纳税时到底有否区别?能否改换名头合理避税? 记者在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双薪与年终奖,虽然同为奖励性质的薪酬,但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并不相同,且年终奖计税是有税收优惠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王某月薪65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年终奖也同样为6500元,按照规定6500÷12=541.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00×10%-25=625元;另外加上年底第12个月工资6500元应缴纳的550元税,其年底收入总共需要缴纳税收625+550=1175元。 但如果适用“双薪”合并计税的方法计算,则王某按照规定应缴纳(6500+6500-2000)×20%-375=1825元。 两种纳税方法相比,年终奖纳税法少缴650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张某月薪为15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年终奖也是 1500元,按照规定[1500-(2000-1500)]÷12=83.3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则一次性奖金应扣个人所得税为:[1500-(2000-1500)]×5%=50元。因其月工资不到扣税标准,其年底只需缴纳税收50元。 但如果适用“双薪”合并计税的方法计算,张某则应按照规定缴纳(1500+1500-2000)×10%-25=75元。 两种纳税方法相比,年终奖纳税法少缴25元。 双薪和年终奖是一回事吗 面对新规和种种说法,职工中又有了不少困惑。 困惑一:如果都按照年终奖纳税,双薪计税法有何用处? 某通信公司的人事主 但让 困惑二:“年终奖”与“双薪”该如何区分? 某制造 究竟是狭义的概念,即第12、13个月工资,还是广义地理解为包括年终奖呢? 困惑三:双薪是否应按照年终奖计税? 读者 专家释疑有说法 就以上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对 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也表示,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条文,并不是对于原有政策的调整,而是针对原来个税执行中的偏差,做出了一些更确定性的规定。 对于“双薪”及“年终奖”的概念区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师唐付强解释,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年底双薪发放的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都是确定的,年底双薪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应获得固定一笔收入;而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而且具体金额的弹性较大。 人力资源专家屈辉向记者解释,目前,市场上所说的“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1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做满1年,就可以拿到双薪。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我个人认为《通知》中的‘双薪’应该包括了这两种情况,都应该是合并计税的方式。”同时,屈辉也指出,有些单位通过更换发放奖金的名称来避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有些单位像前 外企制造企业人事经理周维说道,因为年底除了双薪问题,还要涉及年终奖的问题,年终奖缴纳个税有单独一套操作办法,虽然现在有专家建议企业将第13个月薪水视为年终奖,以合理避税,但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光看这份《通知》有些语焉不详,是否会将年终奖也归入了合并计税的范畴里,这个“双薪”究竟该怎样理解还有很多疑问,现在离年底还有段时间,目前公司暂且没有什么调整,希望实施细则能尽快地将一些问题加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