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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就能拿双倍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就能拿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在使用员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纷纷与企业打官司,但有的拿到了双倍工资,有的却没有拿到。那么,到底何种情况下,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拿到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

  为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或有误,再加上导致未签订合同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各异,所以对于讨要双倍工资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也会不同,没签劳动合同并非职工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

  企业不签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已是不争之事实,但也有用人单位顶风违法,用工却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在违法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小张20084月进入一家文化公司担任文案设计,尽管小张要求过几次,但公司总有种种借口,就是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底,用人单位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小张。小张一怒之下,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庭,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裁决用人单位自小张进公司工作第两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虽然不满,找出种种理由。但确实错在用人单位,最终,用人单位还是承担了法律责任。

  就目前本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地说,绝大多数错在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当事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违反法律的后果。

  时限未到不付双倍工资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广大劳动者持赞成的态度,但是,由于一些劳动者片面地理解了条款,特别是没有仔细理解或阅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导致权利的丧失。

  今年65日,小刘被本市一家物流公司招聘,担任了该公司的驾驶员。小刘工作到74日下午,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当即将其辞退,并要求他赔偿损失。小刘不满之下,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小刘的主张却没有得到支付。

  原因其实很简单,从用人单位招聘小刘上岗之日起算,到今年74日,刚好满1个月,但是,用人单位却未超出一个月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避免此类争议,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时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还不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小刘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当然,用人单位虽然逃过一劫,记者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既然相中了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在任一时间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晚签不如早签,毕竟有了劳动合同,对当事双方都有了一个书面约束。

  劳动者不签有何后果

  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事后,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种事情,记者还真碰到过。一次,有一位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读者打电话问记者,由于疏忽,企业使用的1名劳动者用工时间超过了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记者告诉这位读者:第一、自使用该劳动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日,企业有责任支付双倍工资。第二、企业赶紧与这位劳动者协商,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是不签,企业在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记者认为,对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疏忽不得,否则将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既然要使用一名劳动者,还是在一个月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妥。如果劳动者不愿签订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就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用人单位还是在使用该劳动者的一个月以内终止劳动关系为妥,免得引起双倍工资之争。

  诚信原则要考虑

  大民是名高级电焊工,被一家用人单位聘用后,被派到国外工作。今年3月,其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与他联系,表示续签合同文本已经准备好,由于当地无法接收传真,所以等国内一有工作人员过去时就将合同带过去。大民本人也表示同意。今年4月,公司领导前去慰问施工人员,人力资源部将续签合同文本带给了大民,并通知其签好后交给领导带回。大民签收了合同,但直至领导回国,大民也没有签好合同。

  今年8月,大民回国后向单位提出辞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各持己见,大民坚持双方有劳动关系,而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表示,是大民拿到合同文本后不签字,责任在大民,所以公司不该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如今已闹上仲裁庭。

  记者认为,大民的如此做法,值得商榷。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应该说,因为大民当时人在国外,无法及时续签合同有其客观原因,而该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与大民协商的义务,电话告知情况并承诺一有人去就将合同带过去,而且单位也这样做了,但大民收到合同后却未及时签字返还。由此可见,造成劳动合同未签的责任应该在大民。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争议的处理采用这样的口径: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使劳动合同签与不签的责任更加明确,

  本案结果尚未出来。但记者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既然无法与大民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当事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做得更到位一点。比如,要求与大民一起在国外工作的企业领导就劳动合同无法及时签订,双方作一个书面说明或订立一份临时协议,那么,相信大民也就不会再无理取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