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未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心虹:本条我们讨论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时限。应该说,本条是我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田成平部长在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点之一是“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其体现之一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当事人申请时效偏短、审理期限较长等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按照原有的程序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了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法律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原来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审理期限为60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但是,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周期缩短37天。大大缩短了审理的期限。这样规定,可以起到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邱婕:缩短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确实是本法力图解决的问题。其实,仔细比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可以发现,不仅是从直观的角度,具体的受理和审理时间缩短了,而且,其计算的起算点也提前了。原来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审理时限的60日是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而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也就是组成仲裁庭之前还有14日的期限。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45日是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所以,缩短的时间并不是简单的从60日变为45日,而真的是大大缩短了。 理论上说,缩短审理时限当然是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因为争议处理机制的目的就是解决社会纠纷,我们称之为“息讼”,消灭诉讼。因此,审理时限当然是越短越好。但就我作为仲裁员的实践来看,我们制度设计的目的可能没办法达到。一方面,由于实体法《劳动合同法》颁布,劳动争议大量发生,造成劳动仲裁高发。这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甚至出现了,劳动仲裁案件排期时确定的第一次开庭时间就是受理的45日后。另一方面,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要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如此一来就是20日。而如果按照标准的程序,开一次准备庭,再开一次正式庭,以及仲裁员审理后择日做出裁决的时间。如果还有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时限的,那么45日的审理时限,怎么看都很紧张。如果要达到这个审理时限需要配备充足的仲裁员。 心虹:确实,从我自己跑各区县的情况看,这个审理时限对仲裁员的压力非常大。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有力地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不会久拖不决。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邱婕:从我的实践看,当事人来要求案件终止审理的并不多,大部分即使超出了审理时限还是选择继续审理下去。这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我们的审理时限缩短的规定效果有限。而我比较担心的是,如果这样规定会否导致,仲裁来不及审理的案件就转去法院。导致仲裁的虚化,以及法院审理负担的加重?为此,据我了解某些地区现在为了促进当事人尽量在仲裁解决纠纷,降低法院的审理压力,已经不执行这个审限的规定。这本身就促使我们反思,有关制度规定的合理性、实务性。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仲裁期限有特别规定: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心虹:本条还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