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判无效中介费用难要回
甘肃小伙小邵经技工学校老师联系中介机构出国工作,但出国后因不能胜任工作后无奈回国,归国后,小邵把上海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合同》为无效,返还服务费3.9万。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邵东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4月15日,现年23岁的小邵与就读的山东省某技工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技校为他联系、推荐有资质、信誉好的外派劳务服务公司。小邵向外派劳务服务公司提供了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报名参加了技校组织的培训、面试和技能考试。4月16日,小邵等三人通过学校老师董某,将总计人民币11.7万元汇入教育服务公司瑞典一部经理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月20日,他签订了一份《境外就业中介合同》,合同甲方的抬头名称为上海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落款公章为上海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十三部。小邵赴新加坡后,因不能胜任用工单位指定的焊接工作,只得在5天后无奈回国。小邵认为这根本不算成功就业,便与公司刘某交涉要求退款,交涉未果后又起诉法院。小邵称,当初,通过技校董老师,将他与其他两名学生的服务费11.7万元汇入该公司刘某的银行卡内,4月20日他们用刘某买好的飞机票赴新加坡。4月24日,因他技术问题被新加坡雇主退回。小邵认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有理由相信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了公司的,况且合同盖有公司十三部的公章。同时,小邵在与该教育服务公司交涉退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资质和经营范围,认为所签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服务费3.9万元。法庭上,教育服务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签订过中介合同,也没有发生过中介服务的法律关系,并称公司根本没有十三部这一部门及公章,争议的合同不是自己公司签订,更没有收取过小邵的中介服务费,表示不认同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争议合同签订过程看,小邵与就读的技工学校签订了协议书,委托学校推荐有资质的外派劳务服务公司,并通过学校老师将中介费汇入刘某的个人账户,补签《境外就业中介合同》,这与“先了解合同内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常规做法不同。双方签订合同名称与落款印章名称也不一致,争议合同抬头名称为上海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落款印章名称是上海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十三部及刘某的签名。虽然,小邵在庭审后又提供了数份网页,证明十三部是客观存在的,但就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与教育服务公司已形成了境外就业中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遂法院作出了小邵一审败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