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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错“东家”告错对象员工诉请未获支持
 

认错“东家”告错对象员工诉请未获支持

 

做了近半年的工作,究竟是给谁打工?年过半百的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东家是贸易公司,但是贸易公司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和虞先生建立过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先生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08813,被公司辞退的先生向其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其在200711132008710日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以及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贸易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区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先生的劳动报酬一直由安帮服务社负责人直接支付,与贸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没有支持虞先生的请求。先生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先生的工资是从安帮服务社的负责人处直接领取的,工作地点也是在安帮服务社承租的房屋内,同时该服务社的负责人也出庭作证表示先生是自己的员工,因此法院认定先生与贸易公司并无劳动关系,没有支持虞先生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虞先生又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虞先生坚持称自己是在网站上看到贸易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应聘进入贸易公司工作的,087月份贸易公司以企业经济困难为由辞退了自己。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虞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送货确认单证,该送货确认证显示供应商为贸易公司。

  对此,贸易公司认为,公司与安帮服务社之间签订了配送协议,一直有业务往来,安帮服务社为自己配送服装,先生作为服务社的员工,自然会为自己公司送过货物,因此,提供的送货确认证上载明的供应商并不能证明公司与虞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中先生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先生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