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岗缘何能成功全因会议记录成证据
职工对单位调岗不服,几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最后单位还是强行调岗,于是职工申请了仲裁,不曾想却因一份“谈话记录”而败诉。日前,职工汪女士来访本报,希望记者能帮她分析败诉的原因。
据汪女士反映,她是商调到这家公司的,担任人事干部已经十多年了,多年前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平时工作比较认真,也照章办事,一直获得几任领导的认可,可当她两年前因工作问题向领导提了一点意见之后,就开始出现了不顺。她经常会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阻碍,奖励晋升之类再也轮不到她。原本以为过一段时间,境况会有所改善,可事不遂人愿,去年领导突然通知,要她到一线当工人。坐了二三十年办公室,为何突然要去一线当工人?她的岗位没有取消,又没有犯错,单位凭什么单方面调岗?
汪女士与公司经办人员几次交涉,经办人员均推说没有办法,说这是组织决定。无奈,她只得采取“紧逼盯人”的战术,终于在她不懈地努力下,公司经办人员告诉她,领导同意专门为她开个协调会,几方面人员坐下来好好谈一谈。果然公司一位副总、人事经理、工会负责同志以及经办人员等都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配备了一位记录员。可是会议上,公司对调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让步,因此汪女士也认为没有必要再谈下去。会议结束时,副总要求汪女士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汪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同意调岗,为何要签字?副总称,这只是一份会议记录,不代表什么,签字也只说明汪女士参加了这次会议,知晓了会议内容,最终大家调解不成。汪女士觉得也有道理,便在记录上签了字。既然谈不拢,汪女士便申请了仲裁,没想到,单位在庭上出具了有她签字的谈话记录,称双方就调岗已经达成一致。汪女士认为,自己签字只代表她认可协商的过程,不代表结果她也同意。可不知道为什么,仲裁最终还是支持了单位的说法,认为她应该到新岗位继续履行合同。
此事的是与非,自有审理部门决断,职工不服当然可以再起诉到法院,但其中一些问题却值得劳动者注意。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得全面切实地履行。单位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职工的岗位,一是出现法定情形,二是与职工协商一致。如是协商一致,必须要有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现在,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可能仲裁认为,汪女士正是符合此情况。
尽管有关专家对此案保留异议,但通过此案不难看出签字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这里提醒职工,签字时要多留个心眼,特别是对有“协商一致”等字眼的文本,千万慎重,这样才能防止落入单位的签字陷阱。专家支招说,其实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在签名的同时,注明“本人有异议”、“保留法律手段”等类似话语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