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连中秋职工还可再请年休假吗? |
国庆连中秋职工还可再请年休假吗? 国庆连着中秋,除了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是企业与劳动者想要了解的问题外,企业与劳动者还碰到一个共同的疑惑:如果劳动者在长假之后,提出休带薪年休假,且是连续工作20年以上可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要一次性休完,企业能不能批准?劳动者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休完? 劳权聚焦 一段时间以来,上海世博会工程项目部黄经理碰到一件困惑事,做人事工作有相当资历的他,被职工问到:今年国庆连着中秋,尤其是中秋节是今年10月3日,假设企业要职工加班的话,10月3日本来就是国定节假日,加上中秋节也是国定节假日,那么,企业到底应该支付几倍的工资? 有的职工认为,双节假日难得相逢,加班工资应该叠加,按原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按300%计算方式再翻一倍,企业应该支付600%的工资。有的职工认为,劳动法律法规无此特殊规定,估计也就是按300%。但就有职工反对:如按300%计算,如何体现双节假日的特性? 黄经理认为:重大工程不能停工,加班难以避免。但加班费到底怎么算,令他犯难。企业的利益固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只能静待有关方面出消息。但他个人判断,如果按双节假日叠加,以后万一碰到休息天是春节之类的“尴尬”,应该怎么办?加班工资应该不会突破300%的上限。 很快,黄经理的疑惑得以破解,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庆、中秋放假安排, 黄经理心头的疑惑被解开了,另一疑惑又浮现上来。有职工对他说,今年恰逢国庆60华诞的好时光,他要在“黄金周”结婚。婚后,准备利用15天的带薪年休假出国旅行,这个月就“翘班”了。对此,黄经理举棋不定:不让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吧,人家是结婚旅行,说不过去。可让休吧,整整一个月,这位职工就不上班了。再说,不让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企业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就此问题,笔者走访了职工、人事干部和有关法律专家。 职工:赞成连休占上风 为了了解职工群众的真实想法,笔者走访了部分职工,请他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采集的人群样本共20位职工,其中,赞成节假日与带薪年休假可以连休的12人;反对连休的4人;还有4人认为,能不能连休,应该由国家发文规定。 被采集人群的主要观点阐述如下。 被采访人:王胜年龄:28岁单位:文化公司策划 而带薪年休假,职工应该有相对的选择权利。何况,如果家中无事,谁愿意国庆连着中秋再休带薪年休假?时下金融危机尚未过去,市场竞争如此剧烈,连续一个多月不来上班,简直不敢想象。 但是,真的家中有事,比如结婚、到国外探亲等,利用节假日与带薪年休假连休,倒不失为一种办法。拿结婚来说,前期的婚宴操作,需要时间;蜜月期间的外出旅游,需要时间;如果结婚者的双方父母都在外地,还得去探亲访友,也需要时间。结婚是人生大事,有一个月的休息时间,又不扣工资,对职工来说,这次连休是一次难得的机会。 被采访人:高连庆年龄:44岁单位:装潢公司设 影响企业的工作,已不是小事。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允许部分职工连休,与他一起工作的同事也要受“株连”。拿他们装潢公司来说,有些设计是两人搭班工作的,如果其中一人连休,上班的,就要承担两个人的工作量。公司不会因其中一人休假,另行再配一人。公司一定会让上班的“发扬风格”。而上班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要求公司增派人手。只能“发扬风格”,如此一来,两个人的工作,事实上变成了一个人做。时间一长,难免会产生矛盾。 企业:反对连休一边倒 笔者就此问题,也走访了6家企业。不出意料的是,所有的企业人事主管,都反对无条件地允许职工连休。但其中也有人事主管认为,如果企业有让职工连休的条件,也可以让职工连休。 被采访人:季姚力单位: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职务:市场部经理 不过,他们企业做得相当人性化,对带薪年休假、婚假之类的,他们企业一般采用“预约”制度,即职工事先可以向主管提出,主管根据工作安排。 被采访人:潘倩单位:北泾物流公司职务:人事经理 她甚至认为,不要说连休,就是现行的“黄金周”长假制度也值得商榷。今年,春节休了长假,国庆再休长假,对企业来说,工作很难安排,加班吧?企业还要增加成本。对职工来说,原来的上班节奏被打乱了,也不一定是好事。 因此,节假日安排,要考虑综合因素,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律师:科学合理是正道 为了了解法律工作者对连休的态度,记者走访了2位律师。2位律师均表示,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连休或各种假期,既使职工满意,也不影响企业工作,这才是人事工作的王道。 被采访人:罗强单位:上海市红三权律师事务所职务:主任罗律师认为:是不是让职工连休,首先要看企业具备让职工连休的条件否?如果这家企业生产任务严重不足,职工提出连休,就让职工连休又何妨?如果这家企业忙得节假日都在加班,甚至加班的原因不是用增加人手就可以解决的,比如,像市重大工程等。这个时候,职工再提出连休,企业完全可以拒绝。并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企业也拥有这个权利。 但是,从企业的人事管理层面上来说,如何管理好职工的休假,也是一门学问,甚至是考核人事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就他来看,首先,企业应该通过规章制度,对各类休假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与职工都要依法办事;其次,企业应该规定请假、休假“预约”制度,部门主管根据规章制度对请假人提出的假期时间等予以通盘考虑,是否批准也要依据规章制度来执行。最后,职工必须知道,带薪年休假与各类假期,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带薪年休假企业在与职工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让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的权利。 被采访人:邵文杰单位:上海沪中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邵律师认为: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设定来看:1、只要企业同意和批准,职工就能连休;2、如果企业不同意不批准,职工就自己的申请理由,可与企业协商;3、职工与企业协商不成,就只能按企业的规定执行。通俗地说,企业有权选择职工的休假时间。 他还认为,如果让职工的休假、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具有更明确的法律效应,以及对当事双方都能体现出必要的约束力,把职工的各类假期、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写入集体合同,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履行,以保证当事双方的权益,这样做,更符合企业的特性,也更便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休假权。 他还认为,对企业来说,除了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要体现各类假期的规定等,比较好的做法,就是企业年初就制订职工的休假计划,并让职工申报,予以公示。这样,谁到时休,休多少时间,谁来接替他的工作,既一目了然,也使职工心中有数,早作打算。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有条不紊地事先作出安排,这样,既体现了职工的意愿,企业合理安排的管理目的也能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