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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回眸
 

新中国60年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回眸

 

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成长,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也是一路风雨,但在这条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每一个路标却是清晰而明了的,它们记载着各个阶段劳动保障法的建设、变革和成就。
  新中国六十年,风雨和辉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也是一路走来,但路标却很清晰,劳动保险条例、固定工、劳动合同制改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是一步一个脚印,它们分阶段记录了劳动保障法的建立、变革和成就。

  劳动保险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职工权益,毛泽东主席首先提出在全国实行劳动保险,为落实这一职工福利政策,在周恩来总理的领导下,政务院于1951226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工伤、非工伤亡、养老、生育等方面的待遇,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位长辈这样回忆当初参加劳动保险时的情形:当时听说中央对工人统一实施劳动保险政策时,大家都十分高兴。因为长久以来,工人最感痛苦的事莫过于生、老、病、死、伤、残等难获保障,而新中国建立没多久,就把这件事做到了,那一刻,自己深深体会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含义

  《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给全国职工带来了福音,并且影响深远。《劳动保险条例》已颁布50多年了,但它至今仍在实施,足见它持续的生命力。

  固定工

  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主要用工形式,那个年代的人们以成为一名固定工为荣,他们教育子女认真学习,争取成为一名固定工,因为固定工带给人们的是一份保障,一份安心,人们对固定工至今印象深刻。

  固定工的形成得益于当时的经济建设需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国务院1956年开始进行工资改革(《关于工资改革的规定》)和1958年确立退休制度后(《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职工工资和职位的稳定性显现出来,人们形象地称之为铁饭碗。固定工是有历史功绩的,这种用工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曾起过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制改革1983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出台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我国用工制度改革正式开始。劳动合同虽然是个新事物,但由于其灵活的机制激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创造力、积极性,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高潮出现在1992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个文件对劳动合同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性梳理,规范了劳动关系。

  与劳动合同改革配套的,是工资改革和社会保险改革。国务院1985年《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揭开了新时期工资改革序幕,其核心思想就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与劳动贡献挂钩。同时为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1993年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改革后,劳动者的积极性明显被调动起来。而1986年创设的失业保险(《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1年改革的养老保险(《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社会保险改革的关键步伐。

  固定工制度在劳动合同制确立后最终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劳动合同制挑起了规范劳动关系的重任。

  劳动法

  劳动保障牵涉到劳动者的就业、工作、工资、休假、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等,因此有一部基本法律来规范是全国人民的愿望。

  《劳动法》在1983就形成了草案,但由于系列改革才刚刚开始,制定《劳动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起草工作就搁置了。1993年,由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确立,以及劳动制度改革成果显现,起草《劳动法》又提上了日程。劳动保障的历史时刻定格在199475,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11实施。《劳动法》从草案到通过历时11年,可谓积累深厚。

  《劳动法》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的各个方面,在《劳动法》的统领下,国家相继在各个方面制定了如《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规章,一个现代化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在以《劳动法》为核心大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逐步完善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法》的意义有个比较准确的定位,《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里程碑这个提法恰到好处,一是对前一个里程成绩的肯定;二是《劳动法》构成了下一个里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不过,它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开启了一个时代,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保障法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

  随着改革的推进,《劳动法》本身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而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劳动保障法的主要任务。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提上了日程。20063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对劳动合同立法反响空前热烈,截至420征求意见结束,各地提出建议竟达19万多件,综观这些建议,遍及劳动合同方方面面,因此不得不令人感叹劳动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关注程度和劳动者对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合同立法征求意见的举措既广开了言路,也展示了我国对劳动法制建设的热情。
  《劳动合同法草案》历经四审才最终于2007629通过。《劳动合同法》于200811实施后,国务院又在2009918公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补充。《劳动合同法》及系列规定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进行了详细的深化与改进,如扩大了保护范围,规范劳动合同签订,限制违约金使用等。就劳动合同签订而言,截至2008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到93%。《劳动合同法》稳定了劳动关系,侧重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解决了许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工资增长与社会保障加强也相当明显。2008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年均增长达到了13.7%。社会保障方面,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为辅的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了,2008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9亿人,而农民保障的成绩更为喜人,农保推出后,有8.15亿农民参加,他们也能领上养老金。

  如果说《劳动法》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保障法的新时代,那么《劳动合同法》则开启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保障法的新时代。

  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发展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说明追求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不会改变,因此全面的劳动保障法创新升级、与时俱进的趋势不会改变。
  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打了头阵。而保障人们收入增长的《工资条例草案》也已经形成,目前正在听取各方面意见。

  呼声极高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于20081228公开征求意见,并已经过一审和二审。社会保险法保障着人们的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是稳固和谐社会的根本,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部调控社会保险全局的大法出台和实施相当有必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社会保险法会与我们见面。

  60年以来,劳动保障法从无到有,从微弱到强大,从单一到全覆盖,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进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