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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虽有因不做沟通实不该

拖欠工资虽有因不做沟通实不该

作为一个直面市场的企业,经济上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问题是遇到困难之后企业该如何应对?是自说自话随意处置,还是尊重工会、群策群力?这其中大有讲究,并不是每一个困难企业都能够正确处理的。日前就有一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们公司之前就已经拖欠了职工的工资,到了本月的发薪日,公司又贴出告示称,因经营困难停发工资。何时能补发?告示上又来了个模糊概念:数日后发,以至职工心中无底。
  先生告诉记者,企业欠薪已有3个月,包括一个季度的全勤奖,社会保险费也有数月没有缴纳。现在企业仍称要数日后发,职工感到无法接受,纷纷找工会反映,要求工会出面,维护职工权益。由于此事企业行政方事先没有告知工会,工会不了内情,也不掌握企业财务的真正状况,感到十分被动,不过接到职工的反映后,工会还是迅速与行政方进行了交涉,想请行政方就企业整个经营状况向职工进行解释,包括对何时能补发工资作出承诺,这样也便于工会做职工的稳定工作。但交涉的结果竟是,企业说心里没有底,何时补发工资,要看借款情况,而且也不愿意作出任何承诺。对此工会也感到很无奈,于是转而向媒体求助。


  据悉,目前该企业在经营上确实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并不是无故拖欠或刻意侵权。但由于在程序上和具体的操作上比较简单和任意,导致职工和工会的不满。毕竟此事涉及全体员工的权益,一般来讲,工资基本上就是职工的唯一生活来源,企业这样无期限拖欠不发,职工当然要着急上火。由于该企业也没有参加本市的欠薪保障基金,故也没有人代为垫付工资,只能由企业自行筹措。何时能筹措到位?职工很希望企业有个表态,不然势必导致职工家庭生活陷入困顿,也不利于职工家庭的和谐。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也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所以对照这些规定,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专家还认为,企业经营上出现暂时的困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司领导层与职工之间产生隔膜,工会和行政不通气,大家各自为政,这样职工的思想混乱没人做工作,就算是原本可以化解的问题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企业行政方当下应多做解释沟通工作,争取工会的配合,并好好利用当前政府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的一些有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