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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政策链接:
 
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就有机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此举将有助于上海市打通“居转户”人才引进通道,提升上海的地区竞争力。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中有申请者需要在上海缴纳城保7年的条件,社保新举措将使这一条件适用于更多人群,拓宽“居转户”人才引进通道,有助于上海地区竞争力的提升。


 
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答:目前,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但是,由于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此,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呼声较高。为了有利于本市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予以调整,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问:哪些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答: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包括已经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三、问: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者为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如,本市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按现行规定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范围仅限于本市户籍人员,因此,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四、问: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如何确认?

    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向单位如实申报个人户籍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五、问:外来从业人员除了参加养老保险,是否还要参加其他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以及比例是多少?

    答: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按照《通知》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六、问:外来从业人员原在外地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答: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