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9]1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略)
3.《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 贴花名册》(略)
4.《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根据《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苏劳社就[2009]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6号)) 实现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按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目前补贴标准定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管理
㈠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城镇居民户口薄;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
7.其他有关材料。
㈡审核。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核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及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镇)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打印《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区××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街道(镇)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区上报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后,在汇总表上盖章存档,同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每月初,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㈢发放。
1.市财政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扣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存折帐户。
㈣管理规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2.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区就管机构初审后,录入四级网络管理平台,市就管中心审批核算通过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登记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掌握享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③中止灵活就业;
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⑥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持有人享受政策情况。
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市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申报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各市及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