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一)性质 1、区域性职代会是指在同一社区、小区、村区、工业园区、楼宇等区域内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民主管理制度。 2、行业性职代会是指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小型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3、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受同级党组织领导。 (二)任务 1、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协调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2、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 3、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三)规则 1、职代会届期一般为3年或5年,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定。 2、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职代会须有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定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二、职代会代表 (一)代表的资格与构成 1、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工会组织负责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均可当选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代表。 2、职代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区域或行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3、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区域、行业内企业较多的,一般在200人左右。 4、职代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代表的产生 1、职代会代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应到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2、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可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代表的义务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区域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1、职代会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职代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 职代会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职代会代表,并在下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三、职代会的召开 (一)职代会筹备阶段 职代会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调整代表、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确定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小组等事项。 1、征求和确认职代会中心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通过开展代表提案征集或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区域、行业方进行协商,确定中心议题; (3)相关职能部门围绕中心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2、征集职代会代表提案 (1)工会组织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期间或闭会期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社区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职代会提案; (2)提案应由一名提案人和两名以上附议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采纳的提案,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下次职代会作专项报告。 (二)职代会会议阶段 1、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 (1)通报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2)听取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代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6)审议通过职代会主席团名单,协商产生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代会其他有关事项。 2、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报告职代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作大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报告企业与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交缴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4)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事项的情况报告; (5)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6)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7)选举产生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表决; (9)大会总结。 四、职代会职权 (一)知情参与权 听取区域或行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改善投资和生产环境情况、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报告;听取区域或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听取政府(行政)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组织代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等专项协议草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三)选举罢免权 选举或罢免参加选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并进行表决。 (四)检查监督权 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综合保险金)的交缴情况、职代会决定决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五、职代会组织机构 (一)职代会主席团 1、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为7~10人。其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等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职代会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所属单位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负责人和企业家协会或雇主协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提名,经预备会议确认。 2、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是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代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委员会(小组)、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厂务公开督促检查委员会(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等,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一般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和职代会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部分熟悉区域或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名单由工会提名,经正式会议确认通过。 2、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征集提案,做好各项议案和专题性调研审议的准备工作; (2)组织开展对职代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和有关专项内容的监督检查活动; (3)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职代会工作机构 (一)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是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二)工会组织在职代会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向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代会覆盖企业与职工宣传职代会制度的性质、任务、作用,指导职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负责职代会代表管理,组织职代会代表选举、培训与述职,承担职代会的组织工作;协调区域或行业内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工会组织在职代会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1、会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代会代表,组织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议案,提出大会议程,根据需要,提名大会主席团、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及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人选。 2、会中:负责大会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3、会后:组织宣传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决议,汇总整理职代会文书档案,做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附则 1、本规范与国家和上海市制订、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本规范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