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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局等: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相关意见

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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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关发(200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含参加地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的企业代表组织,下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四个确保”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当前形势下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合作,同心协力,共渡难关,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合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因停产、裁员、减薪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要充分认识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充分就业,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合作,广大职工的同心协力,是企业应对危机的重要基础。在特殊时期,企业和职工要增进理解,相互支持,风雨同舟,共克时艰。企业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调整和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与待遇,引导职工顾全大局,支持企业调整应变的举措,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二、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前形势下的重要协调作用

  调动广大职工与企业共同战胜困难的积极性创造力。企业实施在困难中求发展的战略方针,既需要职工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职工的智慧与力量。企业要畅通与职工的沟通渠道,让全体职工及时知晓企业遇到的困难情况,了解认同企业为克服困难所采取的决定举措。工会要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作用,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建言献策,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增强沟通理解,妥善协调企业调整中的利益变化问题。积极有序地开展集体协商,有利于增加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和理解,避免突发矛盾的产生,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制订出台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停产培训、降薪、减员等调整方案时,要听取、吸纳工会和职工的合理意见,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广大职工要支持企业的生产结构调整,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协调企业与职工在调整中的利益变化,寻求双赢。

  依法有序调解劳动纠纷,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与全体劳动者的利益所在。现阶段劳动关系范畴的群体性冲突纠纷,大多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沟通不充分而引发的。企业既要通过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有效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还要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调解突发的劳动纠纷,平息矛盾冲突,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化解于萌芽状态。劳动关系双方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坚决反对以转移资产逃匿、破坏生产设备、影响社会秩序等方式作为争取利益的手段。

  三、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集体协商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导开展劳动关系协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影响地区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计划,建立预案,统筹协调,加强配合,落实责任。要支持企业探索、完善多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帮助解决当前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职工要求迫切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在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协调处理。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恶意侵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工会组织要主动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各级工会组织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表达合理诉求及理性维权。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集体协商有效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对重大企业群体性纠纷要进行跟踪调处,防止矛盾和事态的扩大。企业工会要主动要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共谋企业发展良策。在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中对职工依法提出的利益诉求应态度鲜明地代表和保障职工的权利,对职工提出的高于劳动标准之上的利益诉求,应当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合理要求,妥善把握好协商标的标准和尺度。在协商期间,工会有义务引导职工理性维权,教育职工不要采用停工、怠工、集体上访等方式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工作秩序。

  企联组织和企业行政要积极响应开展集体协商。各级企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要积极倡导企业共担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减职工,尽可能不削减职工薪酬,尽可能不降低职工福利,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行政要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求,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与交流,在做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主动与工会协商,听取职工的意见,力争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