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出七项措施加强劳动争议处理 |
2009年3月7日消息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贯彻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008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580件,比2007年同期增长119.1%,案件数已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青浦、宝山、金山、奉贤、浦东、南汇等区案件增长达到2007年同期的3倍以上,最高达3.6倍。仲裁员人均需要处理案件近45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公正、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已被明确为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 强调四项原则 《通知》强调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将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多调解、少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处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者“赢了官司、丢掉饭碗”的现象,减轻用人单位应对劳动争议的诉累;处理和疏导相结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提供必要的法律释明和指导帮助,力争通过解决一个案件,预防和化解一批争议;稳妥和及时相结合,采取应急性、临时性措施,分类依法稳妥做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通知》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的工作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双方的关系尤其特殊性,而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还会对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因此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意义重大。劳动仲裁部门既要依据事实,又要考虑当事双方的利益。尤其是调解为主的仲裁案件处理原则,不仅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宗旨,而且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经济、最有效、最少后遗症的方式。纵观本市劳动争议,除了一部分是主观恶意以外,绝大多数是当事双方或不懂法律,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所造成的,因此,对当事双者予以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指导,也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对集体性争议、恶性突发事件等,采取应急性,临时性措施,既可以及时处理问题,也可以彰显劳动仲裁的作用。 做好七项措施 《通知》中要求本市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落实的七项措施,涵盖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而这七项措施也是本市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积累下来的行之有效且受到欢迎的做法。 措施一:申请接待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仲裁申请接待工作,在仲裁接待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并给予详细地介绍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各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合理分流仲裁工作压力。 小王听说申请仲裁不要钱,为了一解心头对老板解雇他的不满,就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他补缴综合保险。仲裁委接待人员了解清楚原委后,劝他回去跟老板协商一下,不要为出气而打官司,毕竟打官司还要耗时耗力,如果协商不通再来不迟。按照仲裁委接待人员指导,小王找到老板,老板自知理亏,很快答应了小王的请求。小王特地再到仲裁接待处表示感谢。 其实,像小王这样不需要打官司也能解决的争议为数不少,如果仲裁接待能讲清利弊、进行指点,那么许多争议并不一定要进入仲裁程序来处理的。 措施之二:实施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可以通过仲裁辅助人员主持庭前准备的方式召集劳动争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益、明确当事人义务、简单核实争议事项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谐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老张认为用人单位漏缴了他的社保费,告到仲裁部门后,仲裁部门采取了庭前调解,通过当事双方出示证据,简述事实等,基本确定了事实,仲裁员做了当事双方思想工作,终促使双方和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这项措施,既强调了仲裁部门的庭前调解程序,也为调解组织介入劳动争议调解提供了依据。 措施之三:实施案件的分类处理。对群体性争议、工伤医疗费、追索正常劳动报酬等案件实施快立、快审、快调、快裁;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关系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实施先行裁决、先予执行。 去年,上海力丰地板有限公司数十名职工状告企业拖欠加班费,闵行区劳动仲裁部门立即开辟了“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受理、审理和裁决了案件,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这项措施,无疑进一步明确了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仲裁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手段。 措施之四:“提高庭审质量。对于请求事项单一,标的数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等案件,力争经过一次开庭审理,经调解不成,即依法作出裁决,并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老周认为,企业让他翻“二二班”,每月少则让他多做了二三小时,多则八小时,没有支付加班费,他把企业告到区仲裁庭。区仲裁庭受理后,认为当事双方争议标的不大,便按简便处理方式开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这一措施,对基层仲裁部门如何区分案件的大小轻重缓急,起到了指导作用。 措施之五:依法执行管辖移送程序。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权管辖的法定原则,各仲裁部门要加强申请接待和立案审查,减少案件移送。确需依法移送的,应加强事先协调沟通,并告知案件当事人,避免案件移送中产生程序衔接和审限计算等问题。 老郝是建筑工人,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虹口区。前不久,他在南汇区施工中受伤,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不同意,老郝便把用人单位告到了仲裁庭,由于南汇区离其居家太远,其行动不便,他便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仲裁庭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这一措施,既是对去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案件移送条款的强调,也是进一步明确。 措施之六:依法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程序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公开透明,依法掌握审理时限,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闵行区仲裁院在全市首家推出了“阳光仲裁”,即加大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此提出措施,是对仲裁部门处理案件质量提出了新的高度。 措施之七:完善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案件受理时和处理过程中,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程序和案件进度,方便当事人及时判断和选择;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及时沟通研讨,实现仲裁与诉讼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有机衔接。 去年,金山区一群劳动者来到区仲裁庭,状告企业拖欠工资,并且出示了企业欠条。由于事实清晰,标的明确,区仲裁人员当即告知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采纳后,根据自己的意志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作为措施,也是为减少当事人讼累,进一步合理使用公共法律资源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