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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应有容忍度

小曾自20172月至201912月在上海WD汽车维修公司处上班,工作岗位为车间负责人,工作内容是车间钣金工。工作期间,公司认为小曾因工作失误修坏了好几辆客户送修的车辆,其中修坏货车一辆,导致公司赔偿车主42000元;修坏福特车一辆,致公司损失材料费11635元,并赔偿客户车辆损失55000元;修坏宝马车一辆,致公司对外支付材料费14350元。公司认为小曾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要求他承担公司所有损失。但小曾认为,他在工作中无重大过失,其在工作中也不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重大过失,故不同意赔偿。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用人单位损失与劳动者的责任追究问题呢?

一、劳动者履职行为造成单位损失,应按侵权责任处理。

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一是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失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用人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直接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将上述规定结合起来看,若要劳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满足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或者负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损失应有一定容忍度。

如果劳动者确实符合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是否需要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应该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对于职工履行职务给企业产生的损失,必须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用人单位既是受害者,也是管理者。企业作为管理者,应依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依照《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如果企业招用了不具有上岗资质的职工,又没有进行必要的上岗前培训。职工因无规章可遵循,不具备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则企业在管理上有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工资)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要求劳动者像一般的侵权案件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不公平。

所以,如果损害系因职工的一般过失造成企业损害,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系因职工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所致,则职工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而非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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