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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差旅费纠纷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因差旅费、日常报销等费用通常而言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故很多员工及单位在面临差旅费纠纷时,都选择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有的单位是以借款的名义将差旅费预支给员工,发生纠纷后,单位则选择按照民间借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因为差旅费纠纷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关系到单位的报销制度、报销流程,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载明:“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以差旅费用、借支款项的报销事宜涉及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员工或单位要求报销、返还的费用是否属于单位报销范围,票据是否符合报销规范,报销流程是否达到报销标准等一系列事宜均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调整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而要求按照单位内部财会制度处理,这也直接导致员工或单位的权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有效保障。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将试图通过四则典型案例来讨论员工、单位在面临差旅费纠纷时,应当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案情类型一:

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差旅费、报销费用

杨某系某投资公司员工,因公司未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日常报销费用,杨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二审法院以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住宿费发票、过路费发票等能证明其出于公司业务需要出差成都、德国的事实。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差旅费已报销,故支持杨某差旅费的主张。但因杨某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日常报销费用直接用于用人单位业务,故该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唐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其在职期间向公司提交了金额为4457元的差旅费申请,公司已审核通过,但未向唐某支付相应费用。公司认为唐某主张的差旅费性质上属于履行职务产生的债务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应在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中处理,二审法院最终以唐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差旅费均系其直接用于工作单位业务,且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支持了唐某关于差旅费的主张。

案情类型二:

单位要求员工返还预支的差旅费、备用金 

唐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唐某填写公司借款单,借款总额为206000元,借款用途一栏为“备用金”、“差旅费”,借款单有唐某的上级领导签字。该借款均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唐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公司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要求唐某返还上述借款。一审法院以双方的纠纷系因劳动者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而引发,纠纷涉及企业内部制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属于法人自治的范围,并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驳回公司的起诉不当,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指定原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韩某系某药房公司名誉董事长,负责公司在成都的对外关系协调。20117月,韩某向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公司业务拓展费用100万元整。借条有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的签名,公司向韩某转账100万元时,转账凭证注明为业务拓展费用。后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韩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二审法院认为,韩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为单位拓展业务所需,且公司的转账凭证也注明系业务拓展需要,虽公司抗辩韩某借款并非因单位业务所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案涉争议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法律分析

目前,就成都的司法观点而言,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差旅费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关键在于该笔费用是否直接用于用人单位的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对于“差旅费纠纷系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观点也基本较少采纳。

因此,员工方通过劳动争议主张差旅费、日常报销费用时,除需要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垫付的具体金额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费用产生的原因与单位的业务存在因果关系;单位方主张要求员工返还预支的差旅费、备用金时,应首先确定该笔费用的出处,若该笔费用的出处是因履行单位的业务而产生,但员工实际未用于单位业务,则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该纠纷,若该笔费用的出处是因员工的个人原因,则单位可以在双方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该笔费用也并未用于单位业务的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返还借款。

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裁判机关往往会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对劳动者有倾向性的保护,这就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在差旅费纠纷中完善用人单位的报销制度,明确日常报销的费用类别、流程以及因公出差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员工主张相关费用已用于公司业务时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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