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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不能成为 职工的“心病”

 

日前,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女士走进本报信访室,述说了她四处求职无果的经历,后经招人单位提醒,方知档案被用人单位做了手脚,塞入了“污点”,致使她求职无门。

小小一只档案袋,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至今仍在延用。它是职工个人历史见证,对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用工“宝典”,但这些材料从未与职工本人见面,里面究竟装了什么,职工无从知晓,由此带来的劳动争议近年来并不鲜见。为此,本报呼吁,档案袋里的材料,有些装进去前应该与职工见见面。

 

职工自述

档案里的“污点”令她求职遭拒

日前,一位戴着墨镜、不愿透露身份的年轻女士来到本报信访室,叙述了她的遭遇。

她原在一家民营汽车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对企业的技术机密有所了解。工作多年,她与企业相安无事。半年前,有家企业欲高薪聘用她,她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认为她掌握了机密,不能随意离职。但她去意已决,而企业对她既没有实施脱密期规定,也没有签订过竞业限制合同,于是她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着,她应聘那家打算高薪聘用她的单位。哪知,起初还表示“热烈欢迎”的对方,对她进行“背景调查”后,竟然表示“投资方向已改,不需要她这样的人才”。

当初挖角时,双方只是口头上表示了意向,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她想:作为汽车业的技术“大拿”,此处不用她,自有用她处。她重新寻找工作,接连与几家用人单位接洽后发现,刚开始,对方都挺有诚意,有的甚至副总经理、总经理都对她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面试,但只要进入到“背景调查”这一关,这些招聘单位对她都退避三舍。

有一次,她被一家招聘单位婉拒后,实在忍不住,便问了一句:“能告诉我,究竟我哪里出了问题,难道招聘不看真才实学,只注重应聘技巧?”对方见她误会了,便随口说了一句:你的条件其实很好,但你的“背景调查”过不了关。

至此,她如梦初醒,感觉由原单位转出、由街道相关部门保管的档案可能出了问题。为了证实她心中的疑问,她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律师看过她的档案后,告诉她:上一家用人单位在档案里放入了一张表,说她泄露企业机密,曾被记大过处分。

听了律师的一番话,她顿然明白过来:一个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如果泄露企业机密,那是招聘单位最忌讳的事,这样的人纵然有天大的本事,又有哪家企业敢用她?

惊怒之下,她找到上一家用人单位,想说清楚这件事,可上一家用人单位高层根本不理睬她。无奈的她决定请律师打官司,要求将档案袋里塞进的“黑材料”删除。同时,希望通过媒体对此事进行曝光。

 

类似案例

费尽周折 找回“遗失的工龄”

事实上,职工碰到档案袋“惹”的麻烦,在本报信访室接到的投诉中,又何止这一件。

杜先生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杜先生学校毕业后分配进入上海求新造船厂,当上了电焊工。工作两三年后,杜先生因工作调动,进入上海船厂仍从事电焊工作。数年后他去了国外打工多年,最后落脚到一家国有企业。52岁时,杜先生有一次在马路上碰到在上海求新造船厂一起工作的同事,闲聊中,同事告诉他,由于造船厂电焊工可以享受特殊工种提早退休的待遇,55岁时,同事办理了提早退休手续,在家领取养老金了。

杜先生收入不高,听说此事后便动起了提早退休的脑筋。他仔细计算了自己在造船行业的工作经历,发现将两个造船厂的电焊工工龄相加,恰好达到符合特殊工种提早退休的政策条件,便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打开他的档案袋一查,却发现了问题:杜先生只有进入求新造船厂的初始记录,却没有从事电焊工的经历。

由于本人无法与自己的档案袋材料见面,杜先生就一次次跑相关部门,写了无数的申诉材料,却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最后杜先生来到本报信访室求助,希望本报记者能够帮他找到“遗失的工龄”。

本报记者想找上海求新造船厂,该厂却已并入上海江南造船厂;想找上海船厂,上海船厂已更名;杜先生在外国的工作经历,记者无从下手;找到杜先生最后落脚的企业,企业又相告,杜先生所在的车间已转制为民营企业。

好在上海江南造船厂这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国企工会干部十分热情,他们花了三天时间,把阁楼上保存的上海求新造船厂职工档案一一找出来,总算翻到了杜先生的原始档案记录。可打开一看,里面确实只有杜先生进厂记录,没有从事具体工种的痕迹。鉴于早期档案记录职工履历不够规范,大家都可以理解。这家企业工会干部还是提醒,杜先生如果还保留当年特殊工种享受的物件,哪怕是“含盐菜汤”饭菜票、工作服也行。但时隔数十年,杜先生手头哪里还保存有这样的物品?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这家企业在杜先生四处奔波之时,客观地反映了当初的情况。

本报劳权周刊报道这一事实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杜先生的当年同事看到这一消息,纷纷愿意为他作证,并出具了大量的书证。屡经波折,杜先生总算在55岁时,享受到特殊工种提早退休的待遇。

说起当年的事,杜先生仍然感慨。他说,这件事是各方合力的结果,也体现了各方实事求是的精神,他将铭记终身。

履岗经历 “档案里没有记录”

 

如果说,杜先生是时代进步的“幸运儿”,那么,盛女士就不那么走运。

盛女士多年前在浦东一家化工厂实验室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后来,她多次跳槽,来到新单位。不久前,她偶遇老同事,相谈甚欢之际,老同事告诉她,化工厂正在给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办理提早退休手续,眼见再过几年,她也要退了。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盛女士一算自己曾从事的有毒有害岗位年限,恰好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提早退休,便赶到化工厂要求出具证明。化工厂告诉她,她反映的情况不假,但档案中没有记载,此事办不了。于是,盛女士多次辗转在化工厂与有关部门之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奔波。

看起来,盛女士与杜先生的遭遇类似,但由于盛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档案袋里从未谋面的材料成了“谋杀”她工龄的“凶手”。

盛女士不禁感慨:档案袋啊档案袋,你几十年陪着我,我却不知道你里面装的到底是什么?想想也是“伤心”。

 

入职误差一个月 退休金少5%

同样感到“伤心”的,还有早年前来投诉,令记者至今难忘的杨女士。

杨女士原在一家研究所工作,退休多年。她偶尔听说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达297个月,可视为工龄30年。依此计算,她可以多拿5%退休金/月。她记得自己是19774月参加工作的,恰好赶上297个月这个坎,便兴冲冲地赶到社保中心要求“加工资”。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看了她的记录后说,她是19775月参加工作的,正好“轧出”。

她不甘心,赶到原单位要说法。原单位查了她的原始档案,告诉她,档案中的进厂报到证显示,她是19775月参加工作的。可她认为,一直以来,她就是按实际进厂时间——19774月填写履历表等各种表格的,这些表格也装进了档案袋,近三十年从来没有人说她填错了,什么时候出来一张进厂报到证,她根本不知道。于是,她一次次交涉,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杨女士苦恼地说,所谓报到证,是组织填写的,也是组织放入档案袋的,她本人毫不知情。她填了那么多的表格,如果写错了,组织应该履行纠错之职吧,但从来没有人告诉她错了。现在要“加工资”,却说她错了,教她如何接受?

杨女士自行填写的表格与进厂报到证,两者之间肯定有一个日期是错的,但错的是哪一方?记者无从知晓,杨女士的苦恼却揭示了一个问题:由于档案袋装入的内容不与本人见面,万一是组织疏忽或其他原因,填错了,究竟应该由谁买单?

虚假材料入档 想撤销遇难题

 

如果说,杜先生、盛女士和杨女士等人的遭遇,尚属历史原因或“无心之过”,那么,许先生的遭遇就令人愤慨,匪夷所思了。

多年前,许先生在某物业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后在多次求职遭拒后,方了解到该物业公司将一份无中生有的处分材料放入他的档案,这份材料“揭露”许先生“长期在外四处招摇撞骗”“坑蒙拐骗”,“其态度及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他的一切犯罪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等。许先生通过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即许先生撤诉,公司补偿他4万元,并撤回放入档案中的材料。

可是,“撤档”到了管理档案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又卡了壳。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只有拿到法律判决书原件,并且判决书说需取出档案里的东西,他们才能把相关东西拿出,把判决书放进去。许先生万般无奈,只好再次诉讼,在此期间,这份黑材料在许先生的档案里又躺了整整两年。

一起本来可以和解的诉讼,因为“许进不许出”的档案保管制度,变成了非打不可的官司。讨“清白”遇到制度障碍,许先生连连说他想不通。

 

而一位外地户籍医生,因为档案袋,竟然还付出3000元罚金。

本市一家医院招聘了一名医生,该医生经过努力,考上博士生,本来举家欢庆,准备辞职读书。哪知医院扣着她的档案袋迟迟不放。

记者前往了解情况时,医院方蛮横地认为,要转移档案袋容易,让她缴3000元罚金,如果不缴罚金,就让她走法律途径。医院方还表示,打官司即便医院输了,医院还会坚持上诉,走完所有的程序。

由于学校办理学籍的日子近在眼前,记者与学校联系,说明特殊情况。校方表示,可以延长一个月,但一个月后等不到档案袋,学校只能“退人”。最后医生熬不下去,只能缴罚金认栽。

 

专家观点

历史产物应随时代而变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档案袋是延续至今的历史产物,我们要客观地理解和分析。

档案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曾经走红一时。上山下乡年代,伴随着好儿女走四方的,就是档案袋;好儿女进了工厂,档案袋也就进了企业的档案室。

在某种意义上,档案袋成了第二户口簿、身份证和介绍信,没有档案的,就是“黑人”。但是,用牛皮纸包裹的档案内容,与职工本人“老死不相往来”,档案里到底记载了什么,只有档案所有人的企业领导才能获知。这使得档案袋有几分神秘,给人敬畏的感觉。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档案不与本人“见面”的情况依然没变,这一铁律给一些劳动者带来诸多烦恼。

从计划经济让位于市场经济的数十年里,职工的身份从企业人变成了社会人,但职工档案袋依然由企业或“人事代管”部门管理。冷静地看,由企业或有关部门管理档案袋是一种选择,因为档案内容需要“高保真”,个人保管,既容易遗失,也难保内容的真实性。

可是,谁来监管职工档案袋里的内容呢?让保管者监管,万一保管者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档案袋里的内容与职工真实情况不相符,这板子该打在谁的屁股上?对于职工来说,因为不知情,可能丧失了追究保管者责任的时机,极有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人”。

因此,在当前,规范职工档案袋的保管制度应该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题中之义,进入职工档案袋的内容,比如获得荣誉或处分等,这些事关职工前程的材料,应该与职工本人“见面”,并明确做出书面记载,必要时还得要求职工本人签字。如果保管方保管不力或发生渎职行为,应该通过立法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只有高透明度地保管职工档案袋,才能使职工放心满意,才能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材料进“袋”有规定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认为,职工档案制度目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少缺陷。

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九条规定,人事档案内容共分10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等;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第十一条规定: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第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怎么办?就目前来说,比较棘手。拿那位戴墨镜投诉的女职工来说,即便她打赢官司,前用人单位要删除“黑材料”,可档案袋已转移出去,企业无法改动。接受方收到的是“原材料”,也无法改动,一般情况下,法院也没有办法下“命令”去改动,可能拿着判决书放入是唯一的办法,但这种办法不仅造成讼累,职工权益受损也是实实在在的。

除了少数违法企业在职工档案袋里做手脚,目前扣留职工档案袋的事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流动。这种事虽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但耗时费力。还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有些求贤若渴的企业承诺会为跳槽过来的人才重新建档,可谁来保证新建档案的准确性?这就将传统的人事档案制度置于更加尴尬的境地。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事档案制度应及时改革,使其不再成为职工的“心病”,而是职工真实履历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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