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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该不该拿走客户软件

    一方称单位连续几个月没有足额发放工资,另一方不断诉苦经营的确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一方称辛辛苦苦编写的程序代码,不知情就被客户公司拿走用了,另一方称,员工开发的程序本就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用人单位……近日,刚结束劳动关系的电器工程师带着对自身权益的一些困惑和不解,来到劳动报讲述几个月来他在两家公司的波折经历。

    职工自述

    连续几个月工资都没全额发放

    于先生2018年2月26入职上海一家机器人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税后工资1.5万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每月12号发工资。工作岗位为电器工程师,负责电器自动化设备的编程、开发、调试等。

    江苏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向该机器人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于先生作为项目的电器负责人,在4月中下旬,随着产品的交付,被派到当地负责程序开发和现场调试,跟他一起的还有四五个同事。5月份时,公司说由于周转比较困难,4月份工资只发了一半。

    于先生称,他向江苏这家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韩先生反映了欠薪情况,表示不想再做下去了。韩先生安慰他,希望能安心做完剩下的项目,还对他说你们单位不付,我们可以想办法付。虽是口头协议,于先生还是相信,信息公司有能力协调解决自己的工资问题,而且作为大公司,不至于言而无信,于是继续做了下去。他说,这期间的工资,机器人公司一直没有足额发过,只有出差的补助、报销款能陆续拿到一些,工资发了3万多元,出差补助1万多元。于先生回忆,到了8月份,项目接近尾声时,韩先生曾来问过,如果继续做完项目,需要付给他多少钱。于先生回答公司欠了8万左右的工资。他还表示,在8月7日上午,信息技术公司的电器项目负责人徐女士通过个人账户转了5000元到于先生的一张银行卡上,此后工资的事就再没人提起。

    辛苦编写的程序却被“盗窃”

    8月份,信息技术公司的机械突然出现故障,于先生反映给自己的公司领导,公司叫他先回上海,由信息技术公司自行修理。他说没想到,9月份机械修好之后,信息技术公司却不再联系他到现场继续调试并完成剩余的部分。

    于先生称,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特制非标准机械,程序要自己设计开发,原创性很强。一份开发程序的源代码在自己电脑里;另一份加了密留在设备里,设置了时间期限,时间一到机械是会自动停止的,用的是国外的PLC系统,旁人没办法破解。

    于先生得知期限到期后机械一直在运转,他向记者推测,可能有信息技术公司的员工从自己电脑里把原始程序代码拷贝走了,这个程序是自己开发的,只有自己电脑里有,连机器人公司都没有给。于先生很懊悔,自己的私人电脑经常是放在现场调试,跟进这个项目的电器工程师,经常能接触到自己的电脑。按照原来计划,信息技术公司把尾款支付掉,或者单位把欠的工资发齐,在项目完成后会把程序给信息技术公司,还没到交付的时候,私自拿走不就是“盗窃”了吗?他表示以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想过申请专利保护,往往程序开发出来,公司支付了工资,程序就给公司了。这个程序的编程、调试花了4、5个月时间,按照工资和工作天数推算,自己估价10万元左右。后来,他反映给机器人公司“程序”被拿走了,公司也没有说法。

    冲动之下来到客户公司断电

    于先生说,为了确认自己程序是被“窃取”了,9月21日他又来到信息技术公司,因为持有出入证,并没有遭到阻拦。他称当看到自己开发的程序在机械上运转,很气愤,程序是自己设计的,在没有经过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被别人随便拿走。于先生把机械的电断掉了、把PLC关掉了,机械停止了运行,然后回到了上海。信息技术公司发现机械停运后报了警。于先生事后表示,虽然是有些冲动,但自己也是走投无路。几次向机器人公司要求支付工资没有答复。信息技术公司曾承诺帮忙他解决欠薪,却言而无信,还“偷”走了“程序”令人气愤,打官司又存在取证困难。

    9月30日,他向公司人事部庞经理提出离职,被告知等老板同意。10月20日他来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日期为9月30日。他向公司写下情况说明,对到信息技术公司停设备事件进行解释,并表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一份为公积金缴纳协议书,对公司因为经营的经济问题未能缴纳的公积金,在11月底前以转账方式汇到于先生银行卡。另一份离职协议,约定机器人公司于今年12月31日前,支付于先生6.5万元的工资及岗位聘任费,近八千元的报销费用,社保费为其缴纳至9月份等内容。于先生说,10月21日前后,江苏方面的警方来到上海,以“破坏生产设备”为由,要求他到信息技术公司配合调查。他表示当天说明了情况后便返回了上海。

    单位回应

    已经达成协商一致解决欠薪

    机器人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表示,公司的确存在欠薪问题。他解释称,作为民营企业确实处在很艰难的阶段,现在贷款贷不到,自己房屋、汽车都做了抵押,几位负责人都借了大量外债维持公司运转,想支撑下去,不想企业倒闭。一些困难情况已经向员工说明了,希望员工理解。此前于先生在企业工作期间,虽然工资没有足额发放,但是,对于员工生活所需的生活费、报销款还是发放了一些。后来公司也与于先生达成了协商一致,到12月会如约支付所欠工资。公司目前已经有了具体解决欠薪的方案,是有能力偿还所欠员工工资的。

    合法拥有“程序”并非侵权

    对于于先生一直提起的自己所编写程序的所有权问题,王先生态度坚决,公司安排员工工作、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也没有申请个人专利,开发的程序所属权当然是归公司所有,与于先生个人无关,这是常识问题。

    王先生称,员工反复说信息技术公司偷了程序,也只能是猜测,并没有任何证据。也有可能信息技术公司开发了备用程序,能够使机械继续运转呢。而且于先生开发的程序原本就应该给客户信息技术公司。王先生还表示,公司曾接到客户公司反映,于先生在一天清早五六点钟来到生产现场,采取了断电、删程序的冲动行为,并被警方调查,公司对员工私自采取的行为并不知晓,也绝不会支持。

    专家观点

    本案软件的著作权归用人单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元认为,于先生设计开发的具有源代码、用于自动化设备的计算机编程即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本案中,于先生入职机器人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器工程师,负责自动化电器设备的编程、开发、调试等,其本职工作即为软件开发调试,被派到外地公司开发程序并现场调试,属于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理应由于先生所在用人单位机器人公司享有。外地公司作为机器人科技公司的客户,买进相关产品,经机器人公司同意后,可以修改、复制、使用该计算机软件,此种情况下不属于侵权。

    除上述“职务作品”外,还有一类“职务发明”。根据相关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也归用人单位享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事先约定双方可避免纠纷

    对于员工智力成果归属权的划分,陈元律师分析认为,(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用人单位为知识产权享有者。(2)非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员工为知识产权享有者。(3)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双方的利益,可以协议约定前述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陈律师表示,对于公司而言,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属于公司的重要资源和财产,要防止别有用心的员工恶意侵占窃取。他建议,可采取以下常见的操作方式:(1)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技术人员则可以直接约定“合同期间的创造发明等权利属于公司”内容。(2)项目研发过程中,应将立项书,会议纪要,每一阶段的报告签字,每一阶段的成果,每一阶段的公司物资及技术支持资料留痕保存,严格把控研发的每一个阶段。(3)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登记。(4)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落实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到的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应系统的进行管理,保密,明确责任。

    冲动行为容易涉嫌违法

    在此案中,员工冲动之下,曾采取私自进外地工厂断电、停设备一类的行为。对此,陈元律师表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尚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其行为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涉嫌触犯《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遇事要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来实现诉求。

    可多途径解决欠薪问题

    遇到单位欠薪的情况,陈元律师建议劳动者:首先,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劳动者的基本资料,然后到被投诉公司调查了解,若拖欠薪资属实,劳动监察会警告用人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并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再次,劳动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及执行途径解决。(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经仲裁后双方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劳务欠薪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但是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2)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需注意,支付令具有一旦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立即失效的特性,申请人面临需要另行起诉的风险,可能会增加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需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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