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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高发的建筑业 是他的主攻方向

    小时候,他看到电影里律师慷慨激昂的辩护,心里充满了羡慕和崇敬。2004年,他终于成为心仪的律师队伍中的一员。作为一名以经济案件为主的律师,他擅长处理房地产和建筑业的案件。有一次,为了一起工地报酬案,他从一审、二审、再审、提审,一直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打赢了官司。此时,又恰逢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际,他对人生重新进行审视,感到关注社会热点,服务社会需求,也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从此,他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建筑业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并成为业界认同的专家。

 

    本期劳权请来了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由他讲述这些年办理的劳动争议案和思索。

 

    打赢官司后的换位思考

    在我的律师职业生涯中,2008年可以说是分水岭。在此之前,我较少关注劳动争议,主要精力都用在经济纠纷案件上;2008年后,社会责任促使我关注、关心和研究劳动关系。考虑到律师的社会责任,以往不愿承接的劳动争议案,我也乐意承接。

    有一次,一位在汽车运输业工作的驾驶员慕名找到我。他说,自己在这家汽车运输企业工作数年,单位一直不付或少付加班费,为此,他曾与老板交涉,老板根本不理,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我先劝他冷静下来,然后,请其出示证据并详细述说案情。通过对案情的了解,我发现,这家汽车运输公司不仅存在克扣报酬的问题,还涉及未签劳动合同问题。但是,这位老板对职工说,自己是个体户,“挂靠”在这家公司名下。我研究证据后认为,无论小老板怎么说,他对外承接生意,使用的是“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的发票,使用的是“挂靠”公司的发票,给职工发放的工资单,同样使用的是“挂靠”公司的抬头;要求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等,也是使用的“挂靠”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些证据足以表明,该家公司应该与这名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再退一步说,即便小老板与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由于对外使用了该公司名义,也形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与该家公司直接相关。

    当我把自己的思路和判断告诉这位驾驶员后,他又介绍了5位同事。由于是一个小型集体劳动争议,出于“和为贵”、“先礼后兵”的想法,我给这家汽车运输企业发送了律师函,希望他们正视这件事,以协调的方式妥善解决。哪知,律师函发出后,对方置若罔闻。于是,作为职工方的委托人,我把企业告到了仲裁庭。

果然,诉讼期间,对方以“挂靠”为由,认为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对职工的工资克扣,对方认为是职工上班存在迟到现象造成的。针对对方的观点,我一一予以驳斥。打赢仲裁后,对方不服,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的程序。最终,职工方胜诉。

    官司打赢了,本来应该是件高兴的事情,但我却兴奋不起来,而是陷入了沉思:就本案来说,虽然是一起集体劳动争议,但人数不多,案情也不复杂,标的又不是很高,如果企业在职工反映的过程中,与职工妥善协调,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如果律师发出函件后,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双方展开协商,这起诉讼完全可以避免。

但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不重视,尤其是对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视而不见,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而站在企业的立场来看,如果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合规地支付报酬,特别是强化制度管理,尤其是考勤制度管理,以及管理中的材料证据的保管,在诉讼过程中,又怎么只会“叫冤”,却无法举证呢?

 

    调解争议时帮助亡者家属料理后事

    对于劳动争议,这么多年来,我一直主张和希望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职工可以保住“饭碗”,老板可以保住面子;而有些互有对错的案子,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双方之间的谅解;更为重要的是,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基石,作为法律工作者,必然要朝此方向努力。

几年前,一位担任上海住建集团法律顾问的同事,恰好遇到一起工伤争议,由于我具有这方面的特长,受邀一起参与。

    经过调查,我了解了案情。有一家工地,包工头使用的一名职工高空坠落死亡。由于包工头没有与该名职工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产生的巨额费用,全部由包工头承担,但包工头因没有拿到全额工程款,不愿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死者家属又“狮子大开口”,索要的赔偿额太高,双方情绪对立之下,死者家属采取了过激行为。该集团本着对工地管理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介入化解矛盾。

了解完整个案情后,我首先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表达了悲痛之情,帮助他们料理后事,安排相关负责人参加追悼会。

    在双方协商阶段,我一方面做包工头的思想工作,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要求他依法履行;另一方面,我也竭力劝解死者家属,索要经济赔偿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时,我并没有撒手不管,而是考虑到死者家属上有老下有小,我提出建议,将经济赔偿分为几份,对不该在经济赔偿中获得分配的人员,我予以劝解。

这起调解顺利解决后,我的感慨有很多:对于工地上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确实是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工伤之类的问题,无论是显性权益还是隐性权益,他们的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于包工头这样的层层转包的承包者,由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这类本该由工伤基金赔付的巨额费用,却由自身承担,失去了国家救助、分担风险的机会。特别是有些包工头,为了减少损失,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又将风险转嫁到职工身上。而所有的矛盾一旦爆发,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建筑业新规带来春天

     我的担心和忧虑,在今年3月建筑业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规定》后,得以消除。同时,我也认为,建筑业以往在劳动关系领域里的弊端,由于这个“规定”的出台,必将逐步转变。

在这一“规定”中,我认为最大的亮点,就是国家有关方面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倡导公司化管理,而传统的包工头模式,将随着“规定”的严格施行,而走向衰落。

由于“规定”的出台和施行,今年以来,许多建筑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纷纷向我咨询,请我上课。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企业也发出抱怨之声。我总是对他们说,就像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一样,当初也有不少企业被动接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规范后的劳动关系,同样也给企业带来生机。

     首先,工地上作业,危险性较大,如果企业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依托工伤基金等,分散经营风险。其次,公司与包工头承接业务,其可靠性完全不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更容易接到业务。再次,有了劳动关系,职工队伍更加稳定,更容易留人又留“心”。试想,一个劳动者工作多年,却与企业毫无关系,他会有归宿感吗?最后,我认为最大的潜在“红利”,是职工队伍稳定了,专业化技术水准就会提高,而“规定”所要求的持证上岗,事实上也推高了建筑业的质量。

     当然,在“规定”落地执行过程中,我也有一些想法。施工企业一般都面向全国乃至海外市场,由于在不同区域施工,其与固定所在地的企业不同,会受到不同区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影响。比如:广东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采取的是第二次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上海,二次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再签订,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些不同区域的法律规定,国家有关方面在条件成熟时,能否予以统一?还有“规定”对结算费用,做出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如何区分单位之间结算的费用,哪些是工程款?哪些是进度款?哪些又是工资?

     此外,根据“规定”,职工进入同一单位承接的甲工地,必须办理全套手续,但在甲工地工作的职工,如果要进入同一单位承接的乙工地,必须办理退出甲工地手续,再办理乙工地进入手续,这就对施工单位如何合理安排、调度人员,提出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当然,也确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的难度。而为了达标,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严格考核制度,门禁系统出入记录,就变得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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