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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应杜绝与单位产生利益冲突

汤先生于2018年10月12日入职上海ML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任公司第一事业部总经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存在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等手段或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可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2018年6月18日,公司推出“9.9元秒杀9900元无门槛优惠券”活动,汤先生于当日通过公司账号抢得该券,后经公司核实,该优惠券最终由他人使用。2018年12月18日,公司与汤先生就此情况进行谈话,汤先生陈述其确实抢到优惠券,后因儿子要考试,遂将优惠券送给朋友。2019年1月21日,公司向汤先生出具解约函,载明汤先生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及经营风险;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作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之后,双方对簿公堂。

那么,用人单位高管抢购本单位优惠券是否构成违纪?


一、高管的职业操守与责任严于一般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地位有特殊性,其在劳动关系之中,兼有劳动支配权和被支配义务,区别于普通劳动者仅仅有被支配义务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因此,高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职业要求与责任。


二、高管应杜绝与用人单位产生利益冲突。

从本文前述案例来看,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汤先生非普通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亦是其职责所在,即使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不得参与抢券活动,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参与抢券活动的行为亦与其高管身份相冲突,因为公司让利的对象是潜在的市场客户而非公司员工,汤先生抢券后即使未出售亦构成了与公司利益冲突。本案中汤先生应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

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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