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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工作中的这些“不安全”

本月是第1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这一活动主题,上海将着眼于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以及专项整治等,促进本市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然而在许多工作环境中,依然有劳动者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安全”:车间生产中发生工伤该如何定责?因工作之需购买的工作服应由谁支付?“无证上岗”的焊工就该被辞退吗?本期劳权周刊将围绕本报信访室近期收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案例,一一进行分析。

 

问题一

因生产事故发生工伤,如何获赔?

老刘的妻子近日来电,讲述了发生在其丈夫身上的一件事。夫妻俩来上海打工十多年,辗转于各个工地,老刘做泥水工,她负责打下手,有时候帮忙一起砌砌砖。比较幸运的是,他们与一家工地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工资、社保等待遇多年未曾落下过,夫妻二人也过得比较安稳。

然而,就在2019年底,当时,工地上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一个工友操作吊车将钢筋运至六楼半的高度。谁曾想,戴着安全帽的老刘此时正巧站在下方,而一根钢筋因为没有放好位置,掉落下来。老刘当即被砸中,直接倒在了地上。听到老刘出事的消息,妻子赶忙在工友的帮助下,将老刘送至医院急诊,并第一时间接受了治疗。所幸的是,老刘戴着安全帽,避免了最危险的情况,但逃不过留院治疗,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第一时间就来看望了老刘,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虽然有了医疗费,老刘暂时住在了医院里。但是一想到,老刘今后有可能都无法继续工作,妻子不免愁了起来。她向多方打听得知,可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级别后,获得伤残补助金。因此,她向公司提出了这一请求。公司对此表示,工伤认定他们是不会做的,但看在老刘夫妻二人跟着公司干了多年的份上,会出一笔治疗费来了断此事。

老刘的妻子虽然不懂法,但她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对,“毕竟是在工地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公司的话怎么感觉像想就此不负责了呢?”为此,她致电本报信访室,想问除了治疗费外,老刘应当能获得哪些赔付?

分析

因安全事故发生工伤职工享有多项待遇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按照老刘妻子所说,他们夫妻二人所在劳务公司帮他们缴过社保,因此可以认为两人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而对于己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来说,在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老刘在治疗期间,还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当然,要享受这些待遇 ,其先决条件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认定,如果超过期限,又没有不可抗力这样的理由,工伤认定就无法进行。相应待遇也就无法享受。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申报工伤认定,老刘自己或家人也可以自行申报。

 

问题二

企业可否向离职劳动者索要服装费?

2017年,陈先生与一家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到20201月期满后,陈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在办离职时,保安公司提出要陈先生交还保安服,并且支付400元的服装折损费。如果陈先生不交这笔钱,公司就不帮他办退工。

说起这件保安服,陈先生就一肚子火,“入职的时候,公司就提出说要我花800块钱买两套保安服,说这是规定,不穿不能上班。而且每个人都是‘定制’的,所以一定要交钱。”他说,自己干保安这么多年,从来没听说过要自己交钱买服装的,为此还和公司争执过。最后公司表示会在离职的时候把这笔钱还给他,他这才作罢。没想到,这才提了离职,公司又提出服装折损费的概念,“这不就是把我原来的800元减去了一半嘛!”陈先生显得特别气愤。

对此,保安公司方面表示,员工服是每一名保安的职业形象,“这个不是劳动保护用品,我们为员工提供的保安棍、帽子以及手电等,这是免费的。但是这个员工服每个人的尺寸不同,公司帮他们制作也是需要费用的。”而陈先生明显对公司的这一说法不认同:“这套衣服我仔细看了下,基本就是M\L\XL\XXL四个尺寸,没有定制不定制的说法,现在公司把这套衣服收回去,只要洗一下就能给下一个同事了,有什么损伤呢?再说了,为员工提供工作服,难道不是公司的义务吗?”

分析

工作服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工作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工作服是劳动保护用品,而另一类指的是仪容仪表服装。先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第二类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穿着工作服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员工穿着也是企业的规定。因此,此类工作服的费用也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其实,《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说的很明白,“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

“无证上岗”的焊工应该被辞退吗?

老高2018年入职某生产型企业,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岗位为焊工。

由于焊工岗位属于准入类职业,需要持有焊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公司在老高入职第一天便要求他提供这一证明,而老高称自己将该证遗忘在老家,未带在身上。由于公司当时急需焊工,因此也没有在意这一瑕疵,只是让他在入职表下方写下备注:应交验证件但暂缺证件为焊工证,本人承诺在十五天内把暂缺证件资料补齐,否则所造成损失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公司发出了辞退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多次催促,老高都未拿出他的焊工证。同时在工作中,他的工作质量较差,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因此不符合焊工岗位的招聘录用条件,遂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老高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并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经办监察员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消防法》等规定,该公司所招聘的焊工岗位属于准入类特殊工种,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老高在应聘时称自己具有焊工相应资格证书,并承诺在入职十五天内提交材料供该物业公司查验,但至今仍不能出示其自称的资格证书。据此,可以表明老高不具有从事焊工岗位的职业资格,结合其平时工作情况,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以其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也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分析

特殊工种应当“持证上岗”

我国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时,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密切相关,如该岗位属于就业准入岗位、需要持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又如该岗位要求技术熟练程度较高、持有较高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胜任等,此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情况就应当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在求职应聘时如实告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等需要,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需要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其是否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具体的等级水平,不能弄虚作假。

 

问题四

职业病与生产环境是否有关系?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车间生产线上的职工。因为是生产型企业,车间的噪音很大。他向自己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想要更换工作岗位,原因是自己耳鸣,对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曾做过分贝测试,车间内机器发出的声音分贝远高于外界。因此在他看来,车间的噪音超标,造成他耳鸣,应当算作职业病。但经过专业部门的分贝测试发现,虽然车间内的噪音高于外界,但未到诱发职业病的程度。而张先生的耳鸣在他离职后有所缓解。

无独有偶,本报也曾接待过两起有关职业病的投诉。照明公司的检测员何先生在为灯泡调光时,发生眼睛干涩等情况。起先,经理以没人顶替为由,拒绝了他的换班要求。但是随着工作繁忙,他的眼睛不适症状集中暴发,经医生诊断为视疲劳导致的干眼症,而此时,经过测试,他两眼的视力仅为0.15,较入职前1.0的视力相差许多。

而在材料研究所精细氧化物陶瓷开发部工作的江云龙,因为工作时双手必须直接接触陶瓷粉末,而他本身又是过敏体质。在工作了两年后,他的右手出现异常,呈黑紫色,与左手形成一双“黑白手”。为了看病,他连续去了3家医院治疗,皮肤改善并不明显,他也曾听人建议,动过去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念头,但专家的一席话让他觉得职业病鉴定之路非常难走。按照专家的说法:“职业病通常都具有群体性,一般来说粉尘对应的是尘肺,皮肤问题至今还没遇到过。”而且他的病症在职业病目录中也没有明确,因此,要划入职业病行列并不容易。

 

分析

工作环境也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

很多人都认为职业病与安全生产没有关系,但事实上,职业病的养成与工作环境并无关系,而工作环境则与劳动保护息息相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中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也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而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呈现的特点中,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导致这一病症与工作环境息息相关。例如职工在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或是异常气象条件工作,就有可能发生职业病。不难发现,若是在需要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内,职业病与劳动保护就挂起钩来。

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因此,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同时,还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及时安排所在岗位上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治疗,以推动工作环境从“安全”向“健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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