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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关系未必无效

2017年8月10日,小黄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向上海NS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机械设计师职位,并以邮件形式向公司提供了简历。简历显示小黄学历为本科,工作经历分别为:安徽某机械厂,工作期间1994年10月至2005年3月,职位为项目经理;上海某汽车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2005年4月至2013年6月,职位为项目主管;上海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职位为项目经理。经面试,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3500元/月。2017年9月间,公司经调查发现,小黄提供的三段工作经历中所涉用人单位均不存在,且小黄提供的学历证书亦存在造假。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小黄因提供虚假学历和履历,造成企业错误判断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待遇,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小黄在试用期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经仲裁程序后,公司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要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退还已支付的工资,并要求判令小黄赔偿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法律问题。

一、因欺诈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本文上述案例中,小黄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不真实的工作经历等情况。而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广告来看,其招聘的岗位对应聘者有本科学历、机电一体化等专业、3年相关工作经验的明确要求。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黄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提供伪造的学历证书及虚假的工作经历,既是道德上的不诚信行为,亦属法律上的欺诈行为,足以使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最终支持了公司关于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小黄的欺诈行为而无效的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无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否则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来进行确认。对劳动者而言,这也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的一项法律保护措施。

二、劳动合同无效不等于劳动关系无效。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是否也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效呢?用人单位由此支出的费用,是否就是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呢?在本文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小黄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应予退还公司。公司还认为,小黄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将面临工伤索赔,亦属其损失组成部分。这两项损失,均应当由小黄本人来承担。但这种认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就此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本案中双方因小黄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接受公司管理而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补偿金及工伤待遇均应予以保护。公司要求小黄赔偿已支付的劳动报酬及尚未产生的应由原告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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