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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一事两罚”?

    老马同志: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犯了点错,被扣了1000元钱,没想到后来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又拿这个理由与我终止合同。而且还说造成合同不续签的责任在我,单位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我越想越气,不是说不能一事两罚的吗?想听听你的意见。
    读者小俞小俞:
    我来分析一下。
    第一,关于扣钱问题。职工如果违纪违法或造成企业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其工资中扣除一定费用的。对此《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的,是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但这里需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处罚的依据,即要严格依照单位的奖惩制度执行,不能随意处罚,不能过轻过重;二是处罚程序也要注意,事实认定、损失认定、因果关系等等,包括接受职工本人的申诉或听取工会的意见等;三是扣罚尺度必须对应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操作。对此《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关于两罚问题。一般而言,一事一罚,两罚好像不公平,故大多判决都是支持职工的。但问题也不是这么简单,奖惩是个系统工程,直到现在很难说有哪个单位的奖惩制度已经尽善尽美了。同一件事,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对象,受处罚的程度不尽相同的。或许有的处罚不合理,需要个修订、完善过程。我们支持一事一罚,但对本身规定在先的处罚依据,也要贯彻执行。只要是生效的处罚规定,像经济的、行政的、党内的,都可以。比如有的旷工行为,尽管当月扣了工资,但如果有制度规定,季度奖、年终奖也必须相应减发或者取消相应先进评选和等级晋升的,我个人看法也是可以的。
    第三,关于合同终止问题。合同终止不需要向职工提供理由,而且从实务操作角度而言,有的理由越说越麻烦。我分析你的情形可能是两种:一种是当时可以合并处罚辞退你的,单位网开一面,也可能考虑到你合同马上要到期了,或者因为证据等原因,还是以终止为好,这样也能避免一定的解除风险。另一种则属于“此一时彼一时”,即当时扣钱没错,现在合同正好到期,结合你的表现或生产经营状况一并终止,这也未尝不可。不管怎样,至少有一点需要向你明确的是,合同终止不算处罚,即构不成你所谓的“一事两罚”。只不过单位又拿以往的过错来说事,给你造成了这一印象。
    第四,单位不给终止补偿是不对的。因为毕竟不是职工违纪时的一并解除,现在等到了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签,尽管是基于职工本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的,但这不是单位规避补偿义务的法定理由。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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